关键时间线:土耳其夫妻财产制度的 2002 年分水岭
在土耳其,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只有在婚姻或该财产落入 200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制度时,才会按价值进行分享;在此日期之前,默认制度是分别财产制,即每一方各自保留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本指南解释为什么 2002 年 1 月 1 日至今仍然决定着几乎每一起财产纠纷,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以及这对在土耳其离婚的外籍配偶意味着什么。
为什么 2002 年 1 月 1 日这个日期如此关键
土耳其夫妻财产法有一条清晰的分界线。在 2002 年 1 月 1 日,新的《土耳其民法典》(Türk Medeni Kanunu,第 4721 号法律)正式生效,取代了 1926 年的旧《民法典》(第 743 号法律)。这并非一次小修小补,而是改变了适用于每一对从未签订财产合同的已婚夫妻的默认财产制度。
对于在土耳其结婚的外国人,或在境外结婚但在土耳其持有资产的外国人而言,仅这一个日期就可能决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套公寓、一个银行账户或一家企业,在离婚时究竟是按价值分享,还是完全归登记在产权证上的那一方所有。厘清哪一段时期适用哪一种制度,是几乎每一起纠纷的第一步。要了解整体框架,可参阅我们关于土耳其离婚中财产如何分割的概述。
财产制度并不是由法院为了达到一个公平结果而选择的,而是依法根据资产取得的时间固定下来的——除非配偶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
2002 年之前的默认制度:分别财产制
在 1926 年《民法典》之下,对于未订立任何合同的夫妻,默认制度是分别财产制(mal ayrılığı)。其原则简单,而对许多配偶来说也颇为严苛:
- 每一方各自拥有、管理并保留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
- 对于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资产,没有自动分享的权利。
- 一方若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子女或支持家庭,却没有以自己名义取得财产,即使经过数十年婚姻,离婚时也可能所得无几。
这一制度适用于截至 2001 年底之前的每一桩婚姻,而每当一段长久的婚姻在其早期产生了资产时,它的影响至今仍会浮现。
2002 年之前时期的救济:贡献份额请求权,而非二分之一份额
这一点是大多数泛泛的指南都搞错的地方。对于 2002 年之前的分别财产时期,未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一方并不能获得随新法典而来的二分之一参与请求权。相反,土耳其法院允许其提出贡献份额请求权(katkı payı alacağı):如果你能证明你为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某项资产出过钱或提供过可衡量的价值,你可以追回该贡献的价值。它建立在一般民法与债法原则之上,而非参与财产制,并且是 2002 年之前缔结的长久婚姻中诉讼最为频繁的单一问题。如果你的婚姻始于 2002 年之前,这一区分可能极大地改变你请求的金额,值得尽早向为外国人服务的离婚与家事律师寻求建议。
2002 年之后的默认制度:婚后所得财产参与制
《土耳其民法典》(TMK,第 4721 号法律)引入了一种不同的默认制度:婚后所得财产参与制(edinilmiş mallara katılma rejimi),规定在第 218 条及其后各条。该法将每一方配偶的资产分为两类。
所得财产与个人财产之别
- 所得财产(edinilmiş mal,TMK 第 219 条)——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取得的资产,通常包括工资、营业收入、养老金与社会保险权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的赔偿,以及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
- 个人财产(kişisel mal,TMK 第 220 条)——专供个人使用的物品、婚前已拥有的资产、婚姻存续期间收到的赠与与继承财产,以及非财产性(精神)赔偿。
关于这条界线在实践中如何划分,可参阅土耳其法院如何区分个人财产与所得财产。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所得财产才进入分享请求的计算。
二分之一份额如何计算
婚姻终止时,原则上每一方都可就另一方净所得财产的一半提出请求。法典将这一净余值称为 artık değer(TMK 第 231 条与第 236 条):从该方所得财产的价值出发,扣除该方的债务,参与请求即为剩余部分的一半。它是一项金钱请求权(katılma alacağı),而非对某项特定资产自动产生的共有,因此那一方保留公寓,但需按价值支付应分份额,无论产权证上写的是谁。
另一项独立的请求可以与之并行。价值增值份额请求权(değer artış payı,TMK 第 227 条)适用于一方以自有资金支付或改良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资产的情形。如果你的出资帮助购置了一项其后增值的资产,你可以就该增值部分按比例主张份额,而不仅仅是拿回你最初的本金。这一点对那些出资购置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土耳其房产或企业的外国人而言,往往至关重要。要了解全部可主张的请求类型,可参阅财产制度清算时可主张的各类财务请求。
实例演算:请求金额如何累加
用数字可以把抽象规则变得具体。设有一对夫妻于 2008 年结婚,未签订任何夫妻财产协议,于 2026 年离婚。
- 2015 年,丈夫用工资购买了一套公寓。该公寓仅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现价值 600 万土耳其里拉。
- 该公寓上没有相关债务。
由于这套公寓是在 2002 年之后的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收入购置的,因此属于所得财产。妻子不会成为公寓的共有人,但她可以就其净值的一半主张金钱请求:参与请求约为 300 万土耳其里拉。丈夫保留产权,并以金钱支付该份额。
现在改变一个事实。假设妻子将其 100 万土耳其里拉的婚前积蓄投入了这次购房,而该公寓其后已经增值。除参与份额之外,她还可就其 100 万里拉出资所对应的按比例增值,另行提出价值增值份额请求(TMK 第 227 条)。具体数额始终取决于有日期的书面证据与专家评估,这也是为什么两起看似完全相同的案件最终可能以截然不同的方式了结。
跨越两个时期的资产如何处理
许多夫妻在 2001 年时就已结婚,并在 2002 年之后仍长期维持婚姻关系。对他们而言,法律并不会对整段婚姻只适用一种制度。过渡规则规定在民法典施行法(第 4722 号法律)中,尤其是第 10 条:
- 对于 2002 年之前结婚、未选择任何制度的夫妻,分别财产制适用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
-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婚后所得财产参与制自动成为其默认制度。
在实践中,法院会把这段婚姻划分为两个阶段,通常借助专家(bilirkişi)会计评估。2002 年之前产生的价值,按旧的分别财产逻辑评估,此时未登记产权一方的工具是上文所述的贡献份额请求权(katkı payı);2002 年起产生的价值,则落入参与财产制,可支持分享请求。同一项财产——例如多年间不断翻修的家庭住宅——可能不得不跨两个时期分别估价。
由哪个法院管辖、何时提起,以及专家评估的作用
财产制度请求由家事法院(aile mahkemesi)审理。清算财产制度的请求通常与离婚同时提出,或在离婚之后不久提出,因为财产制度自离婚案件提起之日起正式解除,而该请求在离婚判决确定之前无法最终了结。
这类案件的核心是专家评估。由法院指定的 bilirkişi(专家)对每一项争议资产进行估价,认定哪些属于所得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扣除债务,并得出法官据以裁判的 artık değer(净余值)数字。充分的书面材料——购房合同、产权证(tapu)登记、银行对账单与有日期的转账记录——正是能让这一评估朝着对你有利方向倾斜的关键。由于产权问题处于这类纠纷的核心,我们在在土耳其购置与持有房地产方面的工作与财产制度请求密切相关。
家庭住宅与家庭用品
对一位忧心忡忡的配偶来说,住宅往往比任何抽象的制度都更重要。土耳其法律给予家庭住宅(aile konutu)特殊保护。婚姻存续期间,拥有家庭住宅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出售、抵押该住宅或限制另一方对其的权利——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在清算财产制度时,《民法典》还允许在世配偶或离婚配偶在特定情形下请求继续使用家庭住宅及家庭用品,并从其应得份额中折抵。
这些保护并不改变谁在法律上拥有该房产,但它们可以防止一方在案件审理期间被突然赶出家门,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住宅。如果你在土耳其的居留身份与婚姻挂钩,也请尽早提出这一点;我们的团队还就外籍配偶的居留许可提供建议。
夫妻财产协议与制度的选择
默认制度并非唯一选择。根据《民法典》,配偶双方可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mal rejimi sözleşmesi),从法典所允许的制度中选择其一:
- 分别财产制(mal ayrılığı)——每一方各自保留并管理自己的资产,互无分享请求。
- 共享分别财产制(paylaşmalı mal ayrılığı)——大体上属分别财产制,但某些服务于家庭的财产可在制度解除时予以分割。请注意,尽管名称相似,这是一种区别于普通分别财产制的独立制度。
- 共同财产制(mal ortaklığı)——特定资产被并入一个共同财产。
该协议必须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须在公证人处订立或变更,或在办理结婚申请时以书面方式选择。一份有效的协议——无论在土耳其还是境外订立——可以排除默认制度的适用,因此任何案件的第一个问题都是:是否存在这样一份协议。
这对在土耳其的外籍配偶意味着什么
如果你是在 2002 年或之后结婚、并在土耳其积累了资产的外国人,2002 年之后的制度通常意味着: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价值需要分享,即使是仅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财产也是如此。如果你的婚姻早于 2002 年,则需预期一种更为复杂的、分时期逐段进行的分析,其中较早的年份适用贡献份额请求。
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当婚姻或资产带有涉外因素时,由土耳其国际私法(MÖHUK,第 5718 号法律)决定哪一国的法律调整夫妻财产制度。一般而言,适用配偶双方结婚时的共同本国法,并附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选项;在境外有效选择的制度,可以在土耳其得到承认,但受公共秩序限制的约束。境外订立的婚前协议或婚姻协议,通常须经妥善加注海牙认证(apostille)、宣誓翻译为土耳其文,并被证明符合冲突法与承认规则之后,方能在土耳其获得承认。
境外资产与执行
即使部分资产位于境外,土耳其家事法院仍可就参与请求或贡献份额请求作出裁判;但针对境外持有资产执行一份土耳其金钱判决,则是另一道独立的程序,取决于对方国家的承认规则。在实践中,从土耳其境内资产中实现请求通常更为迅速,这也是应尽早梳理并记录全部资产所在地的又一个理由。
保护你立场的实务步骤:
- 收集每项资产何时、以何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购房合同、产权证 tapu 登记、银行对账单、继承与赠与文件)。
- 辨明哪些资产可主张为个人财产、哪些为所得财产。
- 核查是否存在任何夫妻财产协议(无论在土耳其还是境外),以及它在土耳其是否有效。
- 记下自离婚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的相关时效期限。
由于结果取决于日期、文件与证明,在你依赖任何一般规则之前,请让一位土耳其律师审查你的具体情况。如需讨论你的情况,请用中文写信给我们——我们以中文与你沟通;如有需要,可另行安排翻译陪同会议或庭审(需另行付费)。欢迎联系 Lexin Legal,或进一步了解我们为外国人提供的离婚与家事法律服务。请注意,本所仅以英语和土耳其语提供法律服务。
常见问题
为什么 2002 年在土耳其离婚财产案件中如此重要?
2002 年 1 月 1 日,新的《土耳其民法典》(第 4721 号法律)取代了 1926 年的旧法典。它将默认夫妻财产制度从分别财产制改为婚后所得财产参与制,这决定了财产在离婚时是否按价值分享。
2002 年之前的默认财产制度是什么?
2002 年之前,默认制度是分别财产制(mal ayrılığı)。每一方各自保留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对另一方积累的资产没有自动分享的权利。
婚前购置的财产在土耳其离婚时会被分享吗?
一般不会。婚前已拥有的资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享。但法律推定一项资产为所得财产,除非你能证明并非如此,因此你需要用文件和日期证明你更早就拥有它,或它是作为赠与或继承获得的。
什么是婚后所得财产参与制?
它是自 2002 年起依《土耳其民法典》(第 4721 号法律)确立的默认制度。离婚时,每一方原则上可以金钱形式主张另一方净所得财产价值的约一半——即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取得、扣除债务后的资产。它是一项金钱性的参与请求,而非共有。
贡献份额请求与参与请求有什么区别?
对于 2002 年之前的分别财产时期,未登记产权的一方提出贡献份额请求(katkı payı),以追回其投入配偶资产中的价值。对于 2002 年之后的时期,救济方式是参与请求(katılma alacağı),约为净所得财产的一半。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计算方式也不同。
如果我们在 2002 年之前结婚、但之后才离婚,资产如何处理?
根据第 4722 号法律第 10 条,分别财产制适用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婚后所得财产参与制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法院通常会把婚姻划分为两个阶段,并借助专家(bilirkişi)跨两个时期进行评估。
我是外国人,这会有影响吗?
会。当存在涉外因素时,土耳其国际私法(MÖHUK,第 5718 号法律)决定哪一国法律调整你的夫妻财产制度,也包括境外订立的婚姻协议在经海牙认证与翻译后能否在土耳其获得承认。
在土耳其主张分享夫妻财产的时效是多久?
存在一个自离婚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的时效期间,对参与请求一般适用十年期间。由于确切的时效可能取决于请求的类型和资产,请在假设自己还有时间之前,就你自己的案件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