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土耳其航运法律与法规:面向外国船东与投资者的全面指南

土耳其的航运活动主要由《土耳其商法典》(TTK 第 6102 号)第五编(第 931 至 1400 条)、《沿海运输法》(Kabotaj Kanunu 第 815 号)、《土耳其国际船舶登记法》(第 4490 号)以及土耳其已批准的各项海事公约共同规范。本指南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梳理这一法律框架,帮助外国船东、承租人、融资方与贸易商在土耳其挂旗、营运或扣押船舶之前先了解规则。内容涵盖船舶登记、沿海运输权(Cabotage)、船舶扣押、海事优先权、承运人责任、污染责任以及争议如何解决。

土耳其海商法的三个层次

土耳其海商法建立在三个相互交叠的层次之上,外国当事人通常需要同时处理这三个层面。判断某一具体问题受哪一层规范,是任何海事事务的第一步。

  • 《土耳其商法典》(TTK,第 6102 号)。第五编(第 931 至 1400 条)是土耳其海商法的核心,涵盖船舶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与船舶抵押、租船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海事优先权、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以及责任限制。第五编与主要国际公约高度衔接,包括适用于货物运输的《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
  • 专门的海事单行法。若干独立法律分别规范特定领域:《沿海运输法》(第 815 号)、《土耳其国际船舶登记法》(第 4490 号)、《海上劳动法》(Deniz İş Kanunu 第 854 号)以及《港口法》(第 618 号)。
  • 已批准的国际公约。土耳其是主要 IMO 公约和商事公约的缔约国,包括《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73/78 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1999 年日内瓦国际扣船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Bunker Convention),以及《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这些文书一经批准,即构成土耳其法律的一部分。

合同与债的一般原则用以填补空白,主要依据《土耳其债务法》(TBK,第 6098 号)和《土耳其民法典》(TMK,第 4721 号)。

法律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 6102 号)第五编第 931 至 1400 条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规范土耳其海事事务,其起草以追随现代国际公约为目标,包括《1999 年扣船公约》和《海牙—维斯比》货物运输制度。

在土耳其登记与挂旗船舶

土耳其设有两套并行的船舶登记簿,选择哪一套对税务、配员和营运权利都有实质影响。

国家船舶登记簿(MGS)

Milli Gemi Sicili 是《土耳其商法典》下的标准登记簿。船舶所有权一般保留给土耳其国民,或保留给土耳其股东持有多数股权的公司,因此纯外资结构较少使用这一登记簿。

土耳其国际船舶登记簿(TUGS)

由第 4490 号法律创设的 TUGS,对国际船东和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它提供显著的税收优惠,包括对营运及出售已登记船舶所得的免税、出售/抵押/登记环节免征印花税及银行与保险交易税(BSMV),以及海员工资免缴所得税。它在外国所有权和船员国籍方面适用远为灵活的规则。游艇、商用船舶以及某些海上设施均可进入 TUGS 登记。

MGS 与 TUGS 对比一览

项目国家登记簿(MGS)国际登记簿(TUGS)
外国所有权受限(需土耳其方持多数)对外国船东开放
船员国籍土籍船员要求更严外籍配员更灵活
营运/出售所得税适用一般税制依第 4490 号法律基本免税
沿海运输权(Cabotage)享有土耳其船旗权利享有土耳其船旗权利
提示:登记簿的选择会影响沿海运输权、配员义务、融资担保和税务负担。应在搭建公司与税务结构的同时一并决定,而非事后补救。我们的团队可协助您在正式投入前先搭建船舶持有公司及融资结构

沿海运输权(Cabotage):谁可以在土耳其水域承运货物与旅客

《沿海运输法》(第 815 号,源自 1926 年)将沿海贸易、土耳其港口之间的货物与旅客运输,以及拖带、引航、港口服务等大多数相关海事服务,保留给悬挂土耳其国旗的船舶。这是对外国营运人最重要的实际限制之一。

简而言之,悬挂外国旗的船舶可以作为国际航次的一部分挂靠土耳其港口,但通常不得从事纯国内航段、港内服务或沿海客运航线。针对有限的外旗作业,确实存在狭窄的许可或个案授权,但这些属于例外,绝不应想当然地依赖。希望参与土耳其沿海贸易的外国投资者,通常通过一家营运土耳其旗或 TUGS 登记吨位的土耳其公司来实现。如果您计划在土耳其境内从事国内运输,可以从一开始就以正确的所有权结构设立一家土耳其公司来营运土耳其旗或 TUGS 吨位船舶

租船合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

商业航运合同主要受《土耳其商法典》第五编规范,并由《土耳其债务法》(TBK,第 6098 号)的一般合同规则予以补充。

  • 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均获承认。GENCON、NYPE、BARECON 等行业标准格式广泛使用且总体上可强制执行,但土耳其的强制性规则可能优先适用并排除某些条款。
  • 提单。《土耳其商法典》规范提单的签发、转让及其作为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证据的功能。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遵循已纳入法典的《海牙—维斯比》框架。
  • 承运人责任与时效。货损货差索赔须遵守严格的通知要求,并受第 1246 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约束。错过该期限可能使本来成立的索赔归于消灭,因此自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坏之时起即应记录关键日期。
注意时效:因租船合同、运输合同和提单产生的索赔,受《土耳其商法典》第 1246 条一年时效的约束。请尽早与律师确认您索赔时效的确切起算日——一旦届满,索赔通常即告丧失。

在订立租约之前,值得请海事律师先审查您的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如需了解我们以中文沟通如何配合您的整体合同安排,欢迎随时联系。

船舶扣押、海事优先权与强制执行

对于持有海事请求权的债权人而言,在土耳其港口扣押船舶往往是最为有力的救济手段。土耳其法院可以迅速扣留船舶,迫使船东在船舶开航前付款或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船舶扣押由《土耳其商法典》(第 6102 号)第 1350 至 1400 条规范,并与《强制执行与破产法》(İİK 第 2004 号)结合适用。土耳其于 2017 年批准了《1999 年日内瓦国际扣船公约》,相关商法典条文即按其制定。土耳其有意未加入较早的《1952 年布鲁塞尔扣船公约》。

哪些请求可以支持扣船?

土耳其法院仅就法定承认的海事请求权扣押船舶。《土耳其商法典》第 1352 条列出了该清单,与《1999 年公约》高度一致,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请求:

  • 因船舶营运造成的损害,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伤亡;
  • 海难救助、环境损害或清除残骸的费用;
  • 租船合同、货物运输及未付运费;
  • 拖带与引航;
  • 船员工资及遣返费用;
  • 船舶建造、修理、改装及物料供应(船舶必需品);
  • 港口、运河及港务规费;
  • 关于船舶所有权或占有的争议;
  • 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与海事优先权。

姊妹船与实际所有权扣押

在商法典所反映的《1999 年公约》制度下,请求人在特定情形中不仅可以扣押与请求相关的船舶,还可以扣押属于同一所有人的另一艘船舶(即姊妹船)。争议往往集中在目标船舶的真正所有人或控制人是谁,因此关于实际所有权的证据至关重要。

反担保与不当扣押

对请求人而言,扣船并非毫无风险。法院通常会要求请求人提供担保(反担保),以弥补一旦扣押被认定为不当时船东所遭受的损失。不当或滥用性扣押可能使请求人面临损害赔偿之诉,因此在采取行动之前,作为基础的海事请求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

注意时效:船舶移动迅速。担保和证明文件必须在船舶开航前备妥,往往只有数小时的时间。及早委托当地律师,正是扣船成功的关键。

扣押船舶通常所需的文件

  • 海事请求的证据(合同、发票、提单、检验或损害报告);
  • 船舶资料(船名、IMO 编号、船旗、当前及预计位置);
  • 授予土耳其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 外文文件的土耳其语宣誓翻译件,必要时附加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
  • 用于法院所定反担保的可用资金。

凭担保解除对船舶的扣押

船东可通过为该请求提供可接受的担保来解除扣押,通常为 P&I 保赔协会的担保函(LOU)或银行保函。法院核准担保后,船舶即获释放,争议随后围绕担保而非船舶本身继续进行。

海事优先权、抵押权与司法拍卖

《土耳其商法典》规定了一份按顺位排列的海事优先权清单(自第 1320 条起),涵盖船员工资、海难救助、港务规费及某些损害赔偿请求等。这些优先权附着于船舶本身,且顺位先于普通债权人。船舶抵押权须经登记方为有效,并赋予贷款人有担保、可强制执行的权益。当船舶经司法拍卖出售时,受偿顺位决定谁能实际获得清偿:

顺位请求种类
1司法拍卖与强制执行费用
2海事优先权(如船员工资、海难救助、港务规费、某些损害请求)
3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
4普通无担保债权人

正因如此,抵押权银行与未获清偿的船员或救助方,在同一艘船上可能处于截然不同的地位。如果您需要实现海事请求并扣押船舶,从第一份申请文件起,程序顺序与证据就必须正确无误。

污染、碰撞、救助与责任

土耳其执行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对于污染事件,营运人面临严格责任和数额可观的行政罚款,背后既有国内法支撑,也有已批准的国际公约支撑。

  • 污染责任。《环境法》(第 2872 号)及专门的海洋污染规则,与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燃油公约》(Bunker)制度并行适用。船东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并持有有效证书(CLC 与 Bunker 蓝卡、P&I 保赔保险);缺乏上述证书的船舶可被滞留,依第 2872 号法律所处罚款可能十分严厉。
  • 碰撞与救助。《土耳其商法典》规范碰撞中责任的分摊以及救助报酬的权利,总体上与国际公约标准一致。
  • 责任限制。船东在符合条件时,可依经 1996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6 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LLMC 1976/1996)制度限制其整体责任,相关内容反映于《土耳其商法典》第 1328 条及其后。若损失源于船东本人的鲁莽行为,则丧失限制责任的权利。
注意证书:CLC、Bunker 或 P&I 证书缺失或过期,是外旗船舶在土耳其港口被滞留的最常见原因之一。请在挂靠港口之前核查,而不是等到检查之后。

土耳其海峡与监管机关

土耳其控制着博斯普鲁斯海峡(Bosphorus)和达达尼尔海峡(Dardanelles),这是黑海与地中海之间唯一的海上通道。过境受《1936 年蒙特勒公约》(Montreux Convention)以及详尽的《土耳其海峡海上交通规则》规范,涵盖航路、报告、引航和拖轮协助等事项。合规情况受到密切监控,违规可能导致罚款和滞留。

多家机关共同监管土耳其的航运活动,包括隶属交通和基础设施部的海事总局(Denizcilik Genel Müdürlüğü)、海岸警卫队司令部(Sahil Güvenlik Komutanlığı),以及负责污染事务的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了解某项活动由哪一机关监管,有助于船东和营运人保持合规,并在接受检查时作出正确应对。

在土耳其解决海事争议

海事争议由专门的商事法院审理,在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Izmir)、梅尔辛(Mersin)等主要枢纽设有专门的海事法庭。诉讼程序遵循《民事诉讼法》(HMK,第 6100 号),而判决与扣押的执行则通过《强制执行与破产法》(İİK,第 2004 号)进行。外文文件通常需要土耳其语宣誓翻译件,时间安排与费用应在一开始就与律师厘清。

当事人也经常约定以仲裁替代诉讼,无论是提交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ISTAC)、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还是国际商会(ICC)。外国仲裁裁决可依《1958 年纽约公约》在土耳其得到承认与执行,但须受该公约有限的拒绝执行事由约束;跨境法律冲突问题则依《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MÖHUK,第 5718 号)解决。管辖与准据法条款应在合同起草时就敲定,而非等到争议发生之时。

Lexin Legal 为外国船东、承租人、保险人及贸易商在上述各领域提供法律服务。需要说明的是,本所仅以英语和土耳其语提供法律服务;对中文客户,我们以中文进行往来沟通,并在必要时可为会议或庭审另行安排中文翻译陪同(需另行付费)。如需就具体船舶或交易咨询,欢迎用中文写信给我们——请浏览我们的服务介绍联系我们的团队

常见问题

外国人可以在土耳其拥有并登记船舶吗?

可以。国家登记簿(MGS)以土耳其所有权为导向,而土耳其国际船舶登记簿(TUGS,第 4490 号法律)则对外国船东开放,提供显著的税收优惠,并在配员和所有权规则上更为灵活。具体应选择哪一登记簿,取决于您的运输类型、公司结构和税务情况。

悬挂外国旗的船舶可以在土耳其港口之间承运货物吗?

通常不可以。《沿海运输法》(第 815 号)将国内沿海贸易及拖带、引航等相关服务保留给悬挂土耳其国旗的船舶。外旗船舶可以在国际航次中挂靠土耳其港口,但通常不得从事纯国内航段。存在狭窄的许可,但属于例外。外国投资者通常通过一家营运土耳其旗或 TUGS 吨位的土耳其公司来实现相关运营。

在土耳其港口扣押一艘船需要多快,依据是什么?

在出示第 1352 条所列、获法律承认的海事请求权及支持证据,并通常由请求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土耳其海事法院可迅速下令扣押。船舶扣押由《土耳其商法典》第 1350 至 1400 条以及土耳其于 2017 年批准的《1999 年日内瓦扣船公约》规范。由于船舶随时可能开航,在船舶离港前准备好申请至关重要。

哪些请求允许我在土耳其扣押船舶?

《土耳其商法典》第 1352 条列举了可支持扣船的海事请求,包括船舶造成的损害、海难救助、环境损害与残骸清除、租船合同与货物索赔、未付运费、拖带与引航、船员工资、船舶修理与物料供应(船舶必需品)、港务规费、所有权争议、已登记抵押权以及海事优先权。

被扣押的船舶如何获释?

船东可通过为请求提供可接受的担保来解除扣押,最常见的是 P&I 保赔协会的担保函或银行保函。法院核准担保后,船舶即获释放,争议随后围绕担保而非船舶本身继续进行。

在土耳其,针对承运人的货物索赔适用何种法律?

海上货物运输受《土耳其商法典》(第 6102 号)第五编规范,其纳入了《海牙—维斯比》式的责任制度。此类索赔须遵守严格的通知要求,并受第 1246 条一年诉讼时效约束,因此自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坏之时起就应记录并跟踪期限。

外国仲裁裁决在海事争议中可以执行吗?

可以。土耳其是《1958 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外国仲裁裁决——包括航运争议中的 LMAA 和 ICC 裁决——可在土耳其得到承认与执行,但须受该公约有限的拒绝执行事由约束。跨境问题依《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MÖHUK,第 5718 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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