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土耳其海事法中的海上救助与责任

在土耳其,海上救助由《土耳其商法典》(TTK 第6102号,第1298至1319条)规范,该法采纳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并遵循「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原则:救助人只有在作业产生有益结果时才能获得报酬,且报酬永远不得超过获救船舶与财产的价值。本文为需要在海上事故后迅速行动的外国船东、保险人和救助人,说明救助报酬、环境特别补偿、船舶扣押以及船东责任在土耳其水域如何运作。

土耳其法下的「海上救助」是什么

海上救助(salvage)是一套法律制度,用以奖励自愿挽救处于海上危险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人。其逻辑十分务实:大海凶险,专业救援既昂贵又危险,因此法律通过承诺在成功时给予公平报酬,鼓励人们对陷入危险的船舶施以援手。

在土耳其,这一主题规定于《土耳其商法典》(TTK,第6102号法律)海商部分第五编第1298至1319条。这些条文采纳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因此土耳其规则与大多数国际船东、租船人和保险人早已熟悉的公约高度一致。如需更广泛的背景,请参阅我们的土耳其海事法概览

提示:土耳其已加入1989年《救助公约》,并于2015年6月27日对土耳其生效(依公约第30条对内水救助保留一项声明)。由于TTK的条文与公约文本相互对应,外国救助人或保险人在土耳其水域基本上可以预期与其他公约缔约国相同的框架。

土耳其法在一点上比公约本身更为宽泛。TTK将其救助制度扩展适用于公约允许各国排除的许多船舶,包括某些公务船和游艇,并且不像公约那样将军舰排除在外。对外国船东或保险人而言,这意味着救助权利与义务在土耳其水域可能在你单凭公约预料不到的情形下也会产生效力。

救助请求通常须同时具备三项要素:

  • 海上危险——船舶或财产必须面临真实、现实的灭失或损害风险。危险无需迫在眉睫或确定无疑,但必须超出遥远的可能性。
  • 自愿服务——救助人须出于自身意愿行事。船员履行其日常职责,或拖轮履行通常约定的拖带作业,不构成救助,除非风险超出合同所涵盖的范围。
  • 有益结果——作业必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成功保全船舶或财产。这正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核心。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救助法的基石在于:救助人只有在作业产生有益结果时才能获得报酬。如果救助人竭尽全力、花费巨大,船舶最终仍然沉没,原则上不予报酬。这就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最早确立于1910年布鲁塞尔《救助公约》,并被纳入1989年公约与《土耳其商法典》。

法律依据:根据TTK 第1304条,产生有益结果的救助作业产生报酬请求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未产生有益结果的作业不获报酬。同条还为报酬设定上限,使其永远不得超过获救船舶及其他财产的价值。

其逻辑是商业性的。专业救助人承担失败的风险,以换取成功时获得丰厚报酬的前景。尽管经过努力但仍灭失船舶的船东不必为失败的努力付费,而挽救了有价值财产的救助人则得到优厚的回报。法定的唯一重大例外是下文所述的环境特别补偿,即使船舶与货物未获救,也可能须予支付。

由于该规则严格,作业如何记录与如何实施关系重大。在土耳其水域面对救助请求的外国船东与保险人,应及早确认是否真正取得了有益结果,以及该项服务(如有)受何种合同框架约束。

救助报酬如何计算

救助成功时,救助人取得救助报酬。土耳其法沿用1989年公约,不设固定费率表。报酬而是依据一份旨在鼓励有效救助的标准清单评定,并受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船舶及其他财产价值这一硬性限制。

法律依据:十项标准规定于TTK 第1305条,与1989年公约第13条对应。各项标准一并权衡,无固定的优先顺序。

法院或仲裁庭权衡的标准包括:

  • 获救船舶及其他财产的价值;
  • 救助人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方面的技能与努力;
  • 救助人取得的成功程度;
  • 危险的性质与程度;
  • 救助人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及人命方面的技能与努力;
  • 救助人所用时间、所支出费用及所受损失;
  • 救助人及其设备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与其他风险;
  • 服务提供的及时程度;
  • 用于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及实际使用情况;以及
  • 救助人设备的备便状态、效能与价值。

若有多名救助人参与,他们按同样标准分享报酬。报酬由船舶与财产的所有人按各自获救价值的比例支付,这也是船壳险保险人与货方通常都会被牵涉其中的原因。

一个简单的计算示例

假设一起事故的船舶被安全拖至港口,获救财产中船壳价值为800万美元、货物价值为200万美元,获救总价值为1000万美元。若法院或仲裁员将报酬定为150万美元,则船壳一方承担80%(120万美元),货物一方承担20%(30万美元),与其在获救价值中的份额相对应。以上数字仅为示例;每项裁决均取决于第1305条的各项标准与实际证明的获救价值。

环境救助与特别补偿

1989年公约(以及随之而来的土耳其法)认识到,「无效果,无报酬」可能使救助人不愿处理那些威胁造成污染、却几乎没有可获救价值的事故。其解决方案是对保护环境的作业给予特别补偿

法律依据:根据TTK 第1312条(与1989年公约第14条对应),对一艘其本身或其货物威胁造成环境损害的船舶进行作业的救助人,即使通常报酬很少或为零,仍可向船东追偿其费用。若救助人实际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补偿可在该费用基础上增加至多30%;法院或仲裁庭基于公平原则可进一步提高加成,但永远不得超过费用的100%。

因此,特别补偿的法定上限为救助人的费用加上至多相当于该费用100%的加成。此处的「费用」涵盖救助人的实际支出,加上对合理使用的设备与人员所计的公平费率。

数字如何运作

若救助人证明费用为100万美元并防止了严重污染,则特别补偿的基准为100万美元。加成30%后达到130万美元;基于公平原则,仲裁庭最多可提高至200万美元(费用加上100%),但不得再高。以上数字仅为示例;费用的认定与加成的评定具有技术性,且经常发生争议。

特别补偿与SCOPIC条款

在市场实践中,船东与救助人常以SCOPIC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ubs Clause,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取代第1312条/公约的特别补偿机制,并将其附加于劳氏标准救助合同之上。SCOPIC预先约定人员与设备的每日费率,使救助人的安全网更易于量化,并消除了对「费用」究竟为何的大量争论。船东(通过其P&I协会)看重其确定性以及控制乃至终止SCOPIC的权利;救助人则看重依据明确费率表获得报酬,而非就第1312条提起诉讼。在纳入SCOPIC的情形下,它补充劳氏标准合同(LOF)下的报酬,并实际取代法定特别补偿的地位。

救助报酬与特别补偿一览

救助人获得报酬的两种途径方向各异。下表列出外国船东或保险人需要理清的核心差异。

特征救助报酬(TTK 第1304-1305条)特别补偿(TTK 第1312条)
触发条件取得有益结果(财产获救)船舶或货物威胁造成环境损害
未救得任何财产时是否支付?否(无效果,无报酬)是,费用仍可追偿
由谁支付船舶与财产的所有人,按获救价值分担船东
上限不得超过获救价值费用加上至多100%的加成
主要目的奖励成功的救援鼓励保护海洋与海岸

救助合同与劳氏标准救助合同(LOF)

大多数专业救助是在合同下进行的,而非完全交由开放式的法定制度处理。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工具是劳氏标准救助合同(Lloyd's Open Form,LOF),这是一份标准的「无效果,无报酬」协议,其报酬不在现场确定,而是事后通过在伦敦或土耳其的仲裁裁定。

法律依据:TTK 第1301至1303条(与1989年公约第6条和第7条对应)承认救助合同,并将船长与船东视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权益人订立此类合同。如合同或任何条款是在不正当影响或危险压力下订立、且其条款显失公平,或约定的报酬相对于实际提供的服务明显过高或过低,则该合同或条款可被撤销或变更。

在土耳其的一起事故中,船舶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合同条款、准据法与管辖地都值得仔细审视。我们的商事合同团队可依据TTK及相关标准格式审查您的救助或拖带合同。在当事方未明确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准据法与管辖权问题依土耳其国际私法规则(MÖHUK,第5718号法律,《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确定,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可能需要土耳其律师与您通常的顾问协同处理。

提示:救助与拖带并不相同。普通拖带是一项按约定费率付费的合同服务,无论结果如何均须付费;而救助仅在真正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被自愿挽救时才产生,并依TTK获得报酬。当危险超出拖带合同范围时,拖轮可能从拖带转入救助,因此事故发生当下的文件可能决定适用哪一套制度。

船舶扣押、海事优先权与时效

救助不仅产生付款请求权。它还与海事法更广泛的责任框架相互作用,而救助赋予救助人的担保,正是使报酬在实践中得以收回的关键。

法律依据:救助请求是对获救船舶享有担保的「船舶债权人请求」。救助人对获救财产的留置权与优先权规定于TTK 第1315条;使救助请求得以优先于许多其他债权人的海事优先权清单规定于TTK 第1320条及其后各条

该项担保是实践中实现受偿的关键。由于请求权附着于船舶,救助人可在船舶停泊于土耳其港口期间,向土耳其商事法院申请保全性扣押(ihtiyati haciz,假扣押)并扣押船舶以实现海事优先权。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在文件齐备的情况下,扣押令往往可以迅速取得——这也是救助人及其律师在船舶离港前迅速行动的原因。

对外国当事方而言,有几个责任要点尤为重要:

  • 救助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救助人必须以应有的注意进行作业,在合理时寻求其他救助人的协助,并在财产所有人合理请求时接受合理介入。加重事故的过失行为可能减少或丧失报酬。
  • 不当行为。救助人若有与救助有关的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可能丧失全部或部分报酬。
  • 人命救助。根据TTK 第1318条,挽救人命者对获救的人不享有任何报酬请求权,但人命救助人有权从同一作业中为救助船舶、货物和财产所支付的任何报酬或特别补偿中获得公平的份额。
  • 责任限制。船东与救助人可依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LLMC)的吨位限制制度(经TTK适用)对其总体责任风险设定上限。救助人本身亦可援引此项限制。
注意时限:根据TTK 第1319条,救助请求必须在两年内提出,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算。该期间仅可经被请求方同意而延长。一旦错过,原本有力的请求也将消灭,因此应自始即将该日期记入日程。

残骸清除、共同海损与海岸主管机关

救助很少单独出现。同一起事故往往同时引发残骸清除、共同海损以及土耳其海事主管机关的权力,外国船东需要看清它们如何衔接。

救助与残骸清除

救助挽救的是仍处于危险中的财产;残骸清除处理的则是已经沉没、搁浅或被弃置、必须予以清除的船舶。两者可能在同一事件中先后发生。在国际上,残骸清除受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的规范;在土耳其水域,港口长(harbour master)与海岸主管机关可命令船东清除或标示威胁航行或环境的残骸。

共同海损

当船长为使整个海上航程脱离共同危险而有意牺牲船舶或货物的一部分,或支出额外费用时,该损失由船舶与货物作为共同海损分担,通常依《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为保障航程安全而支付的救助款项常被计入共同海损,因此同一起事故可能同时产生救助请求与共同海损理算,二者并行推进。

沿海国权力

在土耳其沿海,事故会迅速牵涉港口长、土耳其海岸安全总局(Kıyı Emniyeti,海岸安全机关)以及土耳其环境法下的污染应对制度。这些机关可发出指令、要求采取救助或残骸清除措施,并追偿清污费用。其介入与私法上的救助请求并行,并可能影响救助人被要求采取的行动。

土耳其水域事故的最初24至48小时

事故发生后头一两天的处置,往往决定整个请求的走向。一份简短而严谨的清单会有所帮助:

  • 先确保人员安全。救助人命优先于财产,且人命救助人的报酬份额依TTK 第1318条受到单独保护。
  • 通知主管机关。及时向当地港口长与海岸安全机关报告;环境风险必须毫不迟延地上报。
  • 立即通知您的P&I协会与船壳险保险人。他们会希望委派检验师,并可能主导救助人与合同的选择。
  • 签署文件务必谨慎。在压力下同意LOF、SCOPIC或任何救助、拖带合同之前,请先送审。在事故紧张氛围中达成的条款,日后虽可依TTK 第1301-1303条提出质疑,但自始即把条款定准要好得多。
  • 保全证据。保存航海日志、ECDIS(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和VDR(航行数据记录仪)数据、照片、时间线以及费用记录;获救价值与第1305条各项标准均须以文件证明。
  • 就扣押与担保尽早取得土耳其法律意见。若您是救助人,应在船舶离港前规划扣押;若您是船东,应预先安排担保以避免或解除扣押。
注意时限:TTK 第1319条规定的两年时效自作业结束之日起算,但船舶扣押在另一种意义上对时间更为敏感。一旦船舶离开土耳其水域,在土耳其将其扣押会变得困难得多,因此实际的窗口可能以「天」而非「年」计。

救助与海事责任争议进展迅速,常将船东、租船人、货方、P&I协会与船壳险保险人牵涉到多个国家之中。我们的土耳其海事与航运法团队以英语和土耳其语为外国客户提供服务,可就救助请求或抗辩的力度提供意见,审查LOF、SCOPIC及其他救助合同,主张或抗辩报酬与特别补偿,依海事优先权扣押或解除船舶,并与您的外国律师和保险人协调配合。

对中国客户,我们以中文进行往来沟通;如有需要,可另行付费安排中文翻译陪同会议或庭审。请用中文写信给我们——我们以中文沟通;如有需要,可另行安排翻译。我们不就中文法律代理作出承诺,法律服务以英语和土耳其语提供。

相关阅读,请参阅我们关于土耳其航运法律法规综合指南以及为航运企业提供海事法律支持的文章。

如果您是面临与土耳其相关事故的船东、保险人或救助人,欢迎联系我们讨论您的具体情况。由于每起事故都取决于自身事实,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信息,应由具有土耳其执业资格的律师审查您的具体事项。

常见问题

土耳其海事法是否遵循「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是的。土耳其救助法规定于《土耳其商法典》(第6102号法律第1304条),以1989年《救助公约》为基础,只有在作业产生有益结果时才奖励救助人,且报酬永远不得超过获救价值。主要例外是第1312条下的环境特别补偿,即使船舶与货物未获救,也可能须予支付。

在土耳其,救助报酬的金额如何确定?

没有固定费率表。根据TTK 第1305条,法院或仲裁员权衡十项因素,包括获救价值、所涉危险、救助人的技能与努力、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成功、所用时间与费用,以及救助人设备的备便程度。报酬不得超过财产的获救价值。

救助中的「特别补偿」是什么?

特别补偿规定于TTK 第1312条,使对一艘威胁造成污染的船舶进行作业的救助人,即使通常报酬很少或为零,仍可追偿费用。若救助人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补偿可在费用基础上增加至多30%;仲裁庭基于公平原则可进一步提高,但永远不得超过费用的100%。

在土耳其提出救助请求是否有时效限制?

有。根据TTK 第1319条,救助请求通常须在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但该期间可经协议延长。救助请求同时由对获救船舶的海事优先权担保,因此救助人可在土耳其扣押船舶以受偿,这通常比两年时效更为紧迫。

救助人能否在土耳其扣押船舶以实现救助请求?

可以。根据TTK,救助请求作为对获救船舶的海事优先权获得担保,因此救助人可在船舶停泊于土耳其港口期间,向土耳其商事法院申请保全性扣押并扣押船舶。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反担保;由于船舶离港后扣押会困难得多,因此扣押对时间十分敏感。

救助与共同海损有何区别?

救助是支付给自愿挽救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货物的外部一方的报酬。共同海损则是当船长为使整体航程脱离共同危险而有意牺牲航程的一部分、或支出额外费用时,由船舶与货物分担损失,通常依《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同一起事故可能同时产生这两者。

救助与拖带是一回事吗?

不是。普通拖带是一项按约定费率付费的合同服务,无论结果如何均须付费。救助仅在真正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被自愿挽救时才产生,并依TTK获得报酬。当危险超出拖带合同所涵盖范围时,履行常规拖带的拖轮可能转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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