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土耳其海商法:面向外国船东与投资者的概览

土耳其海商法主要规定在《土耳其商法典》(TTK 第 6102 号,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编中,并由土耳其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加以强化,包括 1999 年《船舶扣押公约》以及 LLMC 1976/1996 责任限制制度。由于土耳其地处黑海、爱琴海与地中海的交汇处,这套制度几乎涉及每一项跨境航运、货物或船舶投资。本指南说明该体系如何运作,以及外国船东、承租人与索赔人需要了解的内容,并附上在真实案件中起决定作用的条文编号、时效期间和 10,000 SDR 的反担保数额。

法律框架:《土耳其商法典》第五编

土耳其海商法的支柱是《土耳其商法典》(TTK 第 6102 号)第五编,题为 Deniz Ticareti(海上商事),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这一编对土耳其的海事制度进行了现代化改造,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与广泛采用的国际标准接轨。它涵盖船舶及其登记、船东、船长与船员、海上货物与旅客运输、碰撞与救助等海上事故、海上保险、责任限制以及船舶扣押。

另有若干法律对此加以补充。一般合同原则来自《土耳其债务法》(TBK 第 6098 号);船舶扣押与海事请求的执行与《执行与破产法》(İİK 第 2004 号)以及《民事诉讼法》(HMK 第 6100 号)相互关联;而关于准据法与管辖的跨境问题则由《国际私法与诉讼程序法》(MÖHUK 第 5718 号)规范。

法律规定:TTK 第 6102 号第五编在第 931 条对船舶作出了宽泛的定义,因此即便是内河、自航或被拖带的船艇也可能落入海事制度的范围。具体规则随后分布在编号的章节中:货物运输见第 1138 条及以下,共同海损见第 1272–1285 条,碰撞见第 1286–1297 条,责任限制见第 1328 条及以下,船舶扣押见第 1352 条及以下。

海事纠纷通常涉及外国船旗船舶、外国索赔人与外国合同,因此适用哪国法律、由哪个法院管辖往往并不显而易见。尽早进行法律审查通常会改变结果。我们的团队可通过伊斯坦布尔的商事合同律师评估您的事项。

语言提示:Lexin Legal 仅以英语和土耳其语提供法律服务。对中文客户,我们以中文进行往来沟通;如有需要,可另行安排中文翻译陪同会议或庭审(需另行付费)。您可用中文写信给我们

国际公约及其效力位阶

土耳其法律赋予已批准的国际公约较高的地位。根据《宪法》第 90 条,依法生效的国际协定具有法律效力,在许多领域中其效力优先于相冲突的国内规定。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航运的相当大一部分由全球性文书规范,而土耳其已使自己受其中核心文书的约束。

土耳其已正式加入:

  • 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自 2015 年 6 月 27 日起对土耳其生效(对第 30 条作出保留)。
  • 1999 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自 2019 年 12 月 11 日起对土耳其生效。《商法典》中的扣押条款(第 1352 条及以下)即以该公约为基础。
  • 经 1996 年议定书修订的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LLMC 1976),《商法典》在第 1328 条以援引方式予以并入。

就货物运输而言,情况略有不同。土耳其本身并非《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但《商法典》中的货物运输条款是有意按照该规则起草的,因此即便其渊源是土耳其成文法而非条约本身,您所预期的实质内容通常仍然适用。

对外国客户而言,实务上的要点是:在土耳其适用的规则往往会让人感到熟悉,但确切的措辞、时效与程序由土耳其成文法以及土耳其实际加入的公约所固定。请针对您的具体事实核实立场,而不要假定英国法或某项条约的默认规则当然适用。

船舶、所有权与登记

《商法典》在第 931 条界定何为船舶,并对所有权、转让与共有作出规范,其中包括 donatma iştiraki(船舶合伙),即数名船东为营利共同经营一艘船舶的情形。它规定了所有权如何转移、共有人如何分担决策与费用,以及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管理。

船舶记载于国家船舶登记簿(Milli Gemi Sicili)。登记确立船舶的国籍与船旗,标明船东身份,并构成记载担保权益的平台。

土耳其国际船舶登记簿(TUGS)

外国船东与投资者应当了解还存在第二种登记簿。土耳其国际船舶登记簿(TUGS)由第 4490 号法律设立,旨在吸引吨位悬挂土耳其船旗,相较普通登记簿提供了显著的财税优惠。

提示:经营或转让 TUGS 登记船舶所得通常可免征所得税与公司税,核心的船舶交易(买卖、抵押、登记与融资文件)通常免征印花税及某些银行与保险税费。TUGS 船舶上的海员工资也享有所得税减免。具体的减免与条件会随时间变化,因此在安排购买或融资之前,请核实最新立场。

船舶抵押与船舶优先权

船舶可作为债务的担保设定抵押,抵押权经在船舶登记簿登记而完善。另外,《商法典》还承认船舶优先权(法定的优先受偿请求),其附着于船舶本身,例如某些船员工资请求、救助报酬以及部分损害赔偿请求。由于优先权在船舶出售时随船转移,任何购买或为与土耳其相关船舶提供融资的人,都应在完成交易前调查该船可能已经存在哪些优先受偿请求。

货物运输与租船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是海事制度中使用最频繁的部分之一,由第 1138 条及以下条文规范。《商法典》采用了与《海牙—维斯比规则》高度相近的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尤其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照管货物的义务)、托运人的义务、提单的功能,以及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和按件或按重量计算的责任限额。

《商法典》还规范了航运中使用的主要商事合同:

  • 航次租船与包运合同,承运人承担在特定航次或一系列航次中运输货物的义务。
  • 定期租船,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租用船舶及其船员。
  • 光船(船壳)租船,承租人取得不含船员的船舶并承担运营控制。
注意时效: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索赔受一项较短的、强制性的一年时效约束,自交付之日(或货物本应交付之日)起算。根据《商法典》第 6 条,除非法律明确允许,该期间一般不得以合同缩短或延长。一旦错过,索赔通常即告丧失,因此切勿坐等检验报告或友好的、不影响权利的往来磋商把时钟耗尽。

纠纷通常围绕货物损坏或短量、运费与滞期费、迟延,以及船东、承租人与托运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另一个常见的引爆点是凭保函而非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许多此类合同使用外国标准格式与法律选择条款,而这正是 MÖHUK 第 5718 号在土耳其法院面前起决定作用的地方。如果交易仍在拟定文件阶段,值得在签署之前——而非在索赔发生之后——请律师审阅您的租船合同或运输合同

海上事故:碰撞、共同海损与救助

《商法典》对海上发生的各种事故载有详细规则。

碰撞

碰撞由第 1286–1297 条规范,借鉴了土耳其作为缔约国的 1910 年《碰撞公约》。船舶碰撞时,责任按过失分配:若两船均有过失,责任按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摊;过失无法分摊时,可平均分担。

注意时效:因碰撞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受两年时效约束,自碰撞之日起算;船东之间的追偿请求则适用较短的一年期间。请尽早保全证据并启动索赔。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第 1272–1285 条)涵盖为海上航程的共同安全而有意且合理作出的非常牺牲或支出,例如抛弃货物以拯救船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从中受益的各方利益(船舶、货物与运费)分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第 1273 条规定理算应遵循为土耳其翻译并公布的现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救助

土耳其适用 1989 年《救助公约》,自 2015 年 6 月 27 日起对土耳其生效。成功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财产施以救助的救助人,有权获得报酬,报酬根据诸如获救财产的价值、所涉技能与努力以及所面临的危险等因素评定。该公约还承认旨在鼓励预防或减轻环境损害努力的特别补偿。

责任限制与海上保险

船东及某些其他方可能有权就源于单一事故的海事请求限制其责任。第 1328 条并入了经 1996 年议定书修订的 LLMC 1976,因此责任限额按船舶吨位计算,在该制度下对人身伤害请求与财产请求设有各自的上限。责任限制是一项有力的保护,但其须符合条件,且可能因某些不计后果的行为而被打破,因此必须正确且及时地主张。

另有一套不同的框架规范油污损害,其责任与赔偿由专门的国际制度处理,而非适用一般的吨位限额。若涉及污染,应针对具体船舶与事故另行核实适用的公约与数额。

海上保险在《商法典》内部加以规范,并以一般保险原则予以补充。它涵盖船壳与机器、货物与责任风险。承保范围、告知义务以及违反的后果是常见的争议来源,尤其是在外国保单与土耳其索赔相互交织时。

海事请求的执行:在土耳其扣押船舶

航运中最重要的担保救济是为担保海事请求而扣押船舶。根据以 1999 年《船舶扣押公约》为基础的《商法典》第 1352 条及以下,持有受承认海事请求的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的命令,使该船在提供担保或纠纷解决之前无法启航。

您的请求是否符合条件?

扣押仅适用于落入第 1352 条海事请求封闭清单的请求,该清单与 1999 年公约的目录相对应。它涵盖(其中包括)因船舶造成损害的请求、救助、拖带与引航、物料与燃油供应、修理、船员工资、租船与运输纠纷、船舶抵押,以及未付的港口与运河费用等。如果您的请求不在清单之列,扣押并非合适的工具。

外国索赔人如何扣押船舶

  1. 有管辖权的法院。您向船舶停泊、系泊或在修理地所在地的初审商事法院提出申请。对于伊斯坦布尔欧洲一侧的港口,通常是 Çağlayan 商事法院;亚洲一侧则为 Anadolu 法院。
  2. 文件。申请书须载明海事请求及其第 1352 条所属类别,以船名、IMO 编号与船旗识别船舶,提供其当前位置,并附上经宣誓的土耳其文译本的证明材料。
  3. 反担保。您须缴纳反担保,以保护船东免受错误扣押之害。根据与 1999 年公约相一致的《商法典》,无论请求金额大小,反担保固定为 10,000 SDR(特别提款权),法院其后可予以提高,或在有限情形下予以降低。
  4. 速度与扣留。扣押是一项紧急的、单方(ex parte)程序,因此命令可迅速签发,港务长与海岸警卫队获授权扣留船舶。
  5. 放行。船东可通过就该请求提供令人满意的担保(通常为 P&I 协会的承保函或银行保函)来取得放行。
注意时效:船舶在数小时内即可在港口之间移动,因此船舶扣押的成败取决于时机与文件。有瑕疵或缺乏正当理由的申请可能被撤销,并使您面临就船东损失提出的错误扣押反诉。

姊妹船扣押

土耳其实务在特定情形下也允许扣押与引起请求的船舶属于同一所有权下的姊妹船,且法院会审查公司结构背后的真实所有权。在涉案船舶已离开土耳其水域时,这是一项有力的选择。

由于扣押是一项与《执行与破产法》(İİK 第 2004 号)相互关联的担保与执行救济,提起或抗辩扣押的外国索赔人应立即获取本地法律意见。了解我们如何处理在土耳其担保与执行海事请求

时效一览

土耳其的海事时效较短且大多具有强制性。错过其一通常即终结索赔,无论其是否有理。下表汇总了最常出现的期间。请始终针对您的事实核实确切的截止日,因为起算日可能变动。

请求类型时效期间起算自
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索赔1 年交付,或货物本应交付之时
碰撞损害赔偿请求2 年碰撞之日
碰撞后船东之间的追偿请求1 年向第三方付款之时
行李灭失或旅客合同请求2 年相关的法定起算事由
一般商事请求(缺省,无特别规则)10 年请求到期之时(TBK 第 6098 号)

本表仅为指引,不能替代专业意见:在您依赖某一截止日之前,应针对每一项请求核实确切的条文与确切的起算日。

管辖以及外国判决与裁决的执行

许多航运合同选择外国法律以及外国法院或仲裁地。土耳其法院通常会尊重有效的法律选择条款以及外国管辖或仲裁协议,但须受 MÖHUK 第 5718 号规则以及土耳其公共秩序的制约。

如果您已持有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需要针对土耳其境内资产予以执行,MÖHUK 第 5718 号规定了承认与执行程序。仲裁裁决因土耳其加入 1958 年《纽约公约》而受益,使其执行相对直接;而外国法院判决则需提起执行之诉(tenfiz),该程序会审查诸如互惠、适当送达以及与公共秩序的一致性等条件。在合同阶段即着眼于在土耳其的执行来规划争议解决条款,日后可省去大量麻烦。如需在合同阶段规划,可与我们的仲裁与争议解决团队沟通。

为何外国客户需要本地海事律师

土耳其海商法成熟且与公约接轨,但它通过土耳其成文法、土耳其程序与土耳其法院加以适用。外国船旗、外国合同与土耳其管辖的组合,在适用法律、较短时效、担保要求与执行方面制造了诸多陷阱。

无论您是在购买或为船舶提供融资订立运输合同、抗辩货物索赔,还是提起或抵御船舶扣押,尽早且准确的本地法律意见都能保护您的立场。本指南中的数额与截止日截至 2026 年年中为准,但公约、税收减免与 SDR 价值会变化,因此在采取行动前请核实具体细节。

如何与我们联系:用中文写信给我们——我们以中文进行往来沟通;如会议或庭审有需要,可另行安排中文翻译陪同(需另行付费)。我们的法律服务以英语和土耳其语提供。

常见问题

土耳其海事事项由哪部法律规范?

主要渊源是《土耳其商法典》(TTK 第 6102 号)第五编,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它由《债务法》(TBK 第 6098 号)、《执行与破产法》(İİK 第 2004 号)、《民事诉讼法》(HMK 第 6100 号)、《国际私法法》(MÖHUK 第 5718 号)以及土耳其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加以补充,这些公约包括 1989 年《救助公约》、1999 年《船舶扣押公约》以及 LLMC 1976/1996 责任限制制度。

我如何在土耳其扣押船舶?需要多少担保?

持有《商法典》第 1352 条所列海事请求的债权人,可向船舶所在地的初审商事法院申请扣押命令,使该船无法启航。申请人须缴纳反担保,在与 1999 年《船舶扣押公约》相一致的制度下固定为 10,000 SDR,法院可予以调整。扣押程序紧急且为单方进行,因此迅速行动以及准确、经翻译的文件至关重要;有瑕疵的申请可能引发错误扣押反诉。

国际航运公约在土耳其适用吗?

适用。土耳其依法批准的国际公约具有法律效力,且往往优先于相冲突的国内规则。土耳其受 1989 年《救助公约》、1999 年《船舶扣押公约》以及经 1996 年议定书修订的 LLMC 1976 约束。就货物运输而言,土耳其并非《海牙—维斯比规则》缔约国,但在《商法典》中制定了等同的国内规则,因此实质内容相似。

在土耳其,货物或碰撞索赔的时效期间是多久?

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索赔受一年时效约束,一般自交付或货物本应交付之时起算。碰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受自碰撞之日起两年时效约束,船东之间的追偿则适用较短的一年期间。这些期间大多具有强制性,通常不得以合同延长,因此请尽早行动。

外国公司能否依土耳其法律拥有或为船舶提供融资?

外国方常常拥有、租用并为与土耳其相关的船舶提供融资。船舶记载于国家船舶登记簿,而由第 4490 号法律设立的土耳其国际船舶登记簿(TUGS)提供旨在吸引外国吨位悬挂土耳其船旗的税收优惠。船舶抵押经登记而完善,且由于船舶优先权在出售时随船转移,任何买方或融资方都应在完成交易前调查既存的优先受偿请求。土耳其律师应审阅您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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