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土耳其继承法中的国际管辖权

土耳其法院在被继承人于土耳其的最后住所地审理继承案件;若被继承人在土耳其没有住所,则由土耳其境内遗产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国际私法与程序法》MÖHUK 第5718号,第43条)。本指南用通俗的语言说明:跨境遗产由哪个土耳其法院受理、每一项财产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外国继承人要在土耳其取得财产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给外国继承人的简要答案

如果一位曾在国外居住或持有外国护照的亲属在土耳其留有财产,那么接下来的一切都取决于三个问题:哪个法院有权处理、哪个国家的法律支配遗产、以及您需要提交什么才能把财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土耳其法律对这三个问题都有回答。

法律依据:继承管辖权由《国际私法与程序法》(MÖHUK 第5718号)第43条确定。继承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但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始终适用土耳其法(MÖHUK 第20条)。外国判决的承认适用 MÖHUK 第50至59条。

一句话概括:由土耳其法院受理案件,被继承人的本国法通常决定谁继承、各继承多少,但位于土耳其的任何不动产都在土耳其的法院、依土耳其法判断。如果您身在国外、正在处理一笔土耳其遗产,我们的跨境继承与遗产律师可以在您提交任何文件之前先确认正确的管辖法院。

"国际管辖权"究竟是什么意思

国际管辖权回答的只有一个问题:对于一项带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事务,土耳其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这与适用哪个法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并且要在法官审视谁是继承人、各得多少之前先行确定。

只要遗产牵涉一个以上的国家,就存在涉外因素。常见的触发情形包括:

  • 被继承人是外国公民,或者去世时居住在国外。
  • 遗产包含位于一个以上国家的财产。
  • 各继承人持有不同国籍或居住在不同国家。

在这些情形下,土耳其的管辖权主要来自两个渊源:MÖHUK(第5718号法律)以及任何可适用的国际条约。当 MÖHUK 把问题指回国内规则时,相关的法典是《民事诉讼法》(HMK 第6100号),由它提供管辖地(地域管辖)规则。《土耳其民法典》(TMK 第4721号)同样关键,但它提供的是继承的实体规则(谁继承、适用何种特留份),而不是管辖规则。

第43条:继承的特别规则

核心条文是 MÖHUK 第43条。它就继承案件的审理地确立了一项两级规则:

继承相关案件由被继承人在土耳其的最后住所地法院审理。若被继承人在土耳其没有住所,则由遗产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

  • 第一级:被继承人在土耳其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是首要管辖法院。
  • 第二级:若被继承人在土耳其没有住所,管辖权转由土耳其境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行使。

第43条同时涵盖诉讼性争议与非讼事务,包括继承证书的签发。对于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第43条被视为专属管辖依据(其后果详见下文)。实际中的摩擦点通常是事实问题:什么算作"最后住所地",以及位于国外的财产如何处理。

第40条与真正的边缘情形

MÖHUK 第40条是处理任何涉外案件的一般规则。它规定,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依国内的地域管辖(管辖地)规则确定——在实践中即 HMK 第6100号。它在没有特别规则支配该事务时适用。

第40条与第43条如何衔接

  • 第43条是继承的特别规则,只要适用即优先。
  • 第40条填补真正边缘情形下的空白:当被继承人既无土耳其住所、也无明确位于土耳其的财产时。在这种情况下,土耳其法院要依 HMK 的一般管辖地规则判断自己是否能够受理——就遗产整体而言,土耳其法院可能并不存在;但对任何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土耳其法院仍是唯一能够处理的法院。
提示:提交文件之前,先把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和每一项财产的确切所在地理清。选错管辖法院可能耗费数月,而正确的法院完全取决于这两个事实。

遗产适用哪个法律(不只是哪个法院)

管辖权与准据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外国继承人常常把二者混为一谈。依 MÖHUK 第20条第1款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去世时的本国法——但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适用土耳其法。第20条第2款补充了一层细节:遗产的开启、取得与分割适用遗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土耳其法院将土耳其不动产作为专属管辖事项处理。由此产生两项后果:

财产类型外国法院就该财产作出的判决
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公寓、土地)不予承认或执行——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
动产(银行账户、股份、车辆)若满足 MÖHUK 的条件,可能获得承认
法律依据:当外国判决涉及属于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时,将被拒绝承认(MÖHUK 第54条第b款)。承认与执行任何外国判决的实体条件——互惠、不属于土耳其专属管辖、不违反公共秩序、以及正当程序——规定于 MÖHUK 第54条。

因此,一份关于您土耳其公寓的外国法院裁决在这里不会获得承认;您需要在土耳其另行提起程序。而一份关于土耳其银行账户的外国裁决,若满足第54条,则可能获得承认。同一套 MÖHUK 框架也更广泛地支配着承认问题——可参阅我们关于在土耳其承认外国判决的指南。

继承证书:外国继承人为何要走法院

继承证书(mirasçılık / veraset belgesi)载明继承人及其份额。在任何土耳其财产可以过户之前,您都需要它。对于纯粹的土耳其遗产,公证处即可签发。但只要存在涉外因素——例如某位继承人是外国人或双重国籍人——公证处便无权处理。证书必须由初级民事法院(Sulh Hukuk Mahkemesi,和平民事法院)签发。

法律依据:继承证书受 TMK 第598条规范。2011年(第6217号法律)增加了公证处的权限,但明确将涉外因素案件排除在外,此类案件仍归 Sulh Hukuk Mahkemesi 管辖。

外国继承人需要准备什么

身在国外、心急如焚的继承人通常最想要一份文件清单。对于一桩典型的涉外因素案件,法院通常会要求:

  • 经海牙认证(apostille)或对非海牙公约国家经领事认证、并由宣誓翻译人员翻译的死亡证明
  • 证明继承人身份及其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文件,同样经认证与翻译。
  • 来自国外、经认证与翻译的授权委托书,使土耳其律师无需您本人到场即可代为办理。
  • 任何外国遗嘱,连同其认证与翻译件。
提示:海牙认证与宣誓翻译往往是跨境遗产中最慢的环节。请尽早启动,因为对于未经妥善认证与翻译的外国文件,初级民事法院不会据以登记继承人。

实例分析:一位在伊斯坦布尔持有公寓的德国公民

来看一桩具体的遗产案。一位德国公民生前居住在慕尼黑、在当地去世,遗有:位于伊斯坦布尔的一套公寓一个土耳其银行账户,以及位于德国的财产。继承人是她的两个子女,均为居住在德国的德国公民。下面逐项财产说明土耳其法律如何处理。

  • 哪个法院?被继承人在土耳其没有最后住所,因此依第43条适用第二级规则:财产所在地的土耳其法院——这里即伊斯坦布尔——对土耳其遗产有管辖权。
  • 伊斯坦布尔的公寓。适用土耳其法(MÖHUK 第20条第1款),且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一份德国继承证书(Erbschein)本身并不能过户土耳其的产权;继承人需要一份土耳其继承证书并在土耳其提起程序。
  • 土耳其银行账户(动产)。动产继承在"谁继承"的问题上适用被继承人的德国本国法,但继承人仍需一份土耳其继承证书,银行才会放款。
  • 德国的财产。不在土耳其管辖范围内;在德国依欧盟规则处理。

实际结果是:两套程序——一套在德国处理德国遗产,一套在土耳其处理土耳其公寓与银行账户——其中土耳其继承证书须向伊斯坦布尔的 Sulh Hukuk Mahkemesi 取得。结果取决于具体的文件与事实,因此在采取任何步骤之前,应请土耳其律师审阅卷宗。如需就此类案件沟通,欢迎用中文写信给我们——我们以中文与您往来沟通;如有需要,可另行安排翻译。

特留份:在土耳其遗嘱自由更为受限

外国继承人常常惊讶地发现,遗嘱对土耳其不动产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土耳其法律为近亲——子女、生存配偶,某些情况下还包括父母——保留了一份特留份(saklı pay)。由于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适用土耳其法(MÖHUK 第20条第1款),即便被继承人的本国允许完全自由地剥夺继承权,这些特留份规则仍可能适用于一套土耳其公寓。

如果一份遗嘱或一项生前转让侵蚀了特留份,受保护的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予以追回。我们在关于追回为规避继承人而出售的遗产财产的指南中讨论了其中一种常见情形。如果遗产中包含企业权益,可参阅继承土耳其公司股份。处理涉及公司的遗产时,我们的公司法团队也可协助。

绝不能错过的期限

跨境遗产带有刚性期限,错过它们代价高昂。其中有两个尤为突出。

注意期限:想要放弃(拒绝)继承的继承人——例如因为被继承人资不抵债——一般有三个月的时间作出决定(TMK 第605至606条)。这是一个失权期间:既不中止也不重新起算,一旦经过,您将被视为已接受遗产,债务也一并承担。
注意期限:遗产与转移税(Veraset ve İntikal Vergisi,第7338号法律)要求申报。申报期限取决于死亡发生地与纳税人所在地:大致而言,死亡与继承人均在土耳其的情形约为四个月,存在涉外因素时则更长(依第9条通常为六个月或八个月)。在申报之前,请与税务顾问确认您的确切期限,以及现行税率与免税额。

在继承证书签发之后,财产仍需办理过户:公寓要在土地登记处办理产权证(tapu)过户,账户则要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我们处理土耳其房产过户的团队可以为继承人办理 tapu 环节。

土耳其与欧盟继承条例的比较

来自欧盟的继承人往往期待由单一法院处理整笔遗产。土耳其的做法并不相同。

欧盟继承条例(第650/2012号)土耳其(MÖHUK 第5718号)
主要连结因素被继承人去世时的惯常居所被继承人在土耳其的最后住所,否则为财产所在地(第43条)
由单一法院处理整笔遗产?一般是否——对土耳其不动产为专属管辖
受第650/2012号条例约束?欧盟成员国(丹麦/爱尔兰除外)否——土耳其是非欧盟第三国

由于土耳其不受第650/2012号条例约束,一笔横跨欧盟与土耳其的遗产通常需要两套各自独立的程序——一套处理欧盟部分,一套处理土耳其财产。

外国继承人的实务步骤

  1. 理清住所与财产。确定被继承人在土耳其是否有最后住所,并列出每一项财产的所在地以及它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2. 确认管辖法院与准据法。检查是否适用第43条,以及遗产各部分适用哪个法律——一般为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土耳其不动产则为土耳其法。
  3. 为任何外国判决做好规划。如果已有外国法院介入,依 MÖHUK 第54条检验该判决,并就任何土耳其不动产准备一份单独的土耳其立案。
  4. 取得土耳其继承证书。对于涉外因素遗产,证书须凭经认证与翻译的文件向 Sulh Hukuk Mahkemesi 取得。
  5. 办理财产过户。在满足上述放弃继承期限与税务期限之后,完成公寓的 tapu 过户与账户的银行放款。
提示:尽早向一位土耳其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上述大多数步骤无需您亲赴土耳其即可完成,但前提是一份经妥善认证的委托书已归档。

每一桩遗产都取决于其自身的事实,在采取任何步骤之前,都应请一位土耳其律师审阅您的文件。如需就一桩跨境遗产进行沟通,欢迎用中文写信给 Lexin Legal——我们以中文与您沟通往来;如有需要,可另行安排翻译陪同会议或庭审(费用另计)。

2026年6月审阅。MÖHUK 第20、40、43及54条截至本日期为现行有效。

常见问题

涉及外国人的继承案件由哪个土耳其法院审理?

依 MÖHUK(第5718号法律)第43条,由被继承人在土耳其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继承人在土耳其没有住所,则由土耳其境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接管。这一规则同时适用于诉讼性争议与非讼事务,包括继承证书的签发。

外国人在土耳其的遗产适用哪个法律?

依 MÖHUK 第20条的一般规则,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关键的例外是,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适用土耳其法,并且土耳其法院将其视为受其专属管辖的事项。

外国继承法院的裁决会在土耳其获得承认吗?

这取决于财产类型。关于土耳其不动产的外国裁决不能获得承认,因为土耳其法院对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享有专属管辖(MÖHUK 第54条第b款)。关于动产的裁决,若满足 MÖHUK 第54条的条件——包括互惠、正当程序与不违反公共秩序——则可能获得承认。

外国继承人能否向土耳其公证处取得继承证书?

不能。在涉及涉外因素时,继承证书必须向初级民事法院(Sulh Hukuk Mahkemesi)取得,而非公证处,因为土耳其公证处无权处理涉外因素案件。

外国继承人需要为土耳其继承案件办理文件的海牙认证与翻译吗?

需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任何遗嘱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外国文件,必须经海牙认证(对非海牙公约国家则经领事认证)并由宣誓翻译人员翻译,初级民事法院才会据以采信。请尽早启动这些步骤,因为它们通常是整个过程中最慢的环节。

在土耳其主张或放弃继承有期限吗?

想要放弃(拒绝)继承的继承人,依 TMK 第605至606条一般有三个月的时间,且这是一个既不中止也不重新起算的失权期间。另外,遗产与转移税申报依第7338号法律须在期限内完成,死亡与继承人均在土耳其时通常为四个月,存在涉外因素时则更长。请与律师或税务顾问确认您的确切日期。

土耳其与欧盟继承条例有何不同?

欧盟继承条例(第650/2012号)以被继承人的惯常居所为管辖依据,并允许由单一法院处理整笔遗产。土耳其不受该条例约束,以土耳其的最后住所或财产所在地为管辖依据,并对土耳其不动产主张专属管辖,因此一笔横跨欧盟与土耳其的遗产往往需要两套独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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