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土耳其法下的滥用职权罪(《刑法》第 257 条)

滥用职权罪(土耳其语 görevi kötüye kullanma),规定于土耳其《刑法》(TCK 5237)第 257 条,是指公职人员违背其职务要求而作为,或应作为而不作为,并因此使他人受害、造成公共经济损失,或为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积极的滥用职权(作为型)可判处六个月至两年监禁;消极的滥用职权(不作为型)可判处三个月至一年监禁。本指南说明谁可能构成本罪、控方必须证明哪些要件、适用的时限,以及因公职人员行为受害、或因相关行为被指控的外国人与外资企业可走的实务路径。

什么是土耳其法下的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土耳其语称 görevi kötüye kullanma,规定于土耳其《刑法》(5237 号法律,简称 TCK)第 257 条。这是一项侵害公共行政管理的犯罪。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对国家正常运转的信任,并追究滥用、怠于行使或扭曲其职务的公职人员的责任。

这是一项身份犯(özgü suç,即特殊主体犯罪):只有在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公职人员(kamu görevlisi)才能成为本罪的直接实行者。私人个人或企业不能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被害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作为共犯与公职人员一并承担责任。

第 257 条将本罪分为两种形态:

  • 积极的滥用职权(257/1)——公职人员实施了违背职务要求的行为,且该行为产生了法条所列的某种危害结果。
  • 消极的滥用职权(257/2)——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其本应履行的职务,并产生同类结果。
法条提示:TCK 第 257 条是一项补充性(兜底性)罪名。如果公职人员的行为符合更具体的罪名——受贿(rüşvet,TCK 252)、贪污/挪用公款(zimmet,TCK 247)、勒索(irtikâp,TCK 250)或伪造公文(TCK 204)——则适用该具体罪名,而非第 257 条。

由于本罪的核心在于滥用公权力,对于谁算作公职人员的定义,要比日常所说的「memur」(公务员)更为宽泛。根据 TCK 第 6 条,凡持续或临时参与公共职能者——无论是经任命、选举还是以其他方式——均属 kamu görevlisi,这也可能涵盖某些履行受委托公共任务的私人主体。对于一名外国人而言,若要判断一名设置障碍的官员、公证人或发证人员是否落入第 257 条的范围,这一宽泛定义就很重要。

积极型与消极型滥用职权(第 257/1 条与第 257/2 条)

在这一领域被检索最多的区别,就是本罪两种形态之间的差异。区别其实很简单:一种是违法的作为,另一种是违法的不作为,两者刑罚不同。

 积极型(TCK 257/1)消极型(TCK 257/2)
行为方式违背职务要求的积极作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职务
刑罚六个月至两年监禁三个月至一年监禁
典型情形明知违法仍签发许可或作出决定;为偏袒或惩罚某一方而处理案卷对其本应处理的投诉置之不理;无正当理由拖延某项程序

积极型滥用职权——第 257/1 条

积极型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故意以积极作为违背其职务要求,且该行为使他人受害、造成公共经济损失,或为某人带来不正当利益。常见情形包括:签发其明知违法的许可、执照或决定,以故意偏袒或损害某一方的方式处理案卷,或曲解某项法规以达到预先设定的、不正当的结果。刑罚为六个月至两年监禁。

消极型滥用职权——第 257/2 条

消极型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对其本应履行的职务不予履行或迟延履行,同样需以产生危害或不正当利益为结果。由于不法行为表现为不作为,刑罚较轻:三个月至一年监禁。

提示:上述区间是现行的刑罚幅度。6086 号法律将 2005 年原本较高的刑罚降至上述水平,因此一些较旧的网络指南和译文有时会引用过时的数字。请始终以现行有效的法条核对具体数额。

土耳其滥用职权罪的刑罚

核心刑罚是六个月至两年(积极型)和三个月至一年(消极型)。但纸面上的监禁刑期往往无法说明被告实际会面临什么,因为这些区间偏低——而土耳其刑事程序提供了若干可以减轻或暂缓执行短期刑罚的途径。

  • 转换为司法罚金(adli para cezası)。短期监禁刑可以转换为金钱处罚。
  • 缓刑(erteleme)。两年以下的刑罚在符合条件时可以暂缓执行,除非本人再犯,否则不予实际执行。
  • 暂缓宣告判决(HAGB)。在适用的情形下,法院可暂缓宣告判决;若被告在考验期内未再发生问题,则该案件被视为从未导致定罪。
提示:由于刑罚幅度较短,许多第 257 条案件最终以缓刑、暂缓宣告判决或转换为罚金收场,而非实际服刑。是否适用上述任何一种,取决于案件事实、被告的前科记录以及法院的裁量——没有一种是自动适用的,也不应事先想当然地假定。

刑事后果也并非唯一的风险敞口。同一行为往往会同时在公职人员所属机构内引发独立的纪律程序,以及任何受害人提起的平行民事或行政赔偿请求——下文将进一步说明。

控方必须证明的构成要件

要根据 TCK 第 257 条认定滥用职权罪,检察官必须证明若干层层叠加的要件。其中任何一项缺失,指控通常就无法成立。

1. 实行者是公职人员

行为人必须是 TCK 第 6 条意义上的公职人员——即持续或临时参与公共职能的人,无论是经选举、任命还是以其他方式服务于国家。

2. 法律规定的职务

必须存在由法律、法规或上级合法命令赋予该公职人员的具体职务。若没有可识别的法定职务,便无「权」可「滥」。

3. 违背该职务的行为

公职人员必须违背了该职务(积极型),或不履行/迟延履行该职务(消极型)。

4. 三种法定结果之一

这是足以击退大多数薄弱投诉的限定性要件。该行为必须至少造成法条所列三种结果之一:

  • 使他人受害(kişilerin mağduriyeti)——对个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真实、具体的损害,而非仅仅抽象地违反某项规则;
  • 公共经济损失(kamunun zararı)——最高上诉法院(Yargıtay)对此作严格解释,要求是对国家或公共机构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或
  • 为任何人带来不正当利益(haksız menfaat)
法条提示:依据 TCK 第 257 条的确立解读,未产生上述三种结果中任何一种的行为,即不构成本罪——即便在技术上违反了某项法规也是如此。仅有技术性违规、却无被害人、无公共损失、无不正当所得的情形,属于纪律法范畴,而非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5. 故意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公职人员必须是明知且有意地实施行为。单纯的过失、善意的差错或事实认识错误,通常不足以构成本罪。

时效:公职人员可被追诉多久?

滥用职权罪适用普通追诉时效(dava zamanaşımı),时效届满后即不得再行追诉。

注意时限:TCK 第 257 条的追诉时效为八年(TCK 第 66 条),因为其最高刑低于五年。时效一般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如果您因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害,不应拖延——证据会随时间流失,而一旦时效届满,刑事路径将彻底关闭。赔偿请求另有其各自独立的期限,因此尽早对您的全部选项进行法律审查至关重要。

时效可因某些程序行为而中断或延长,且对特定类别的公职人员可能适用特别规则,因此任何具体案卷的确切到期日,是一个应由律师而非日历来回答的问题。

特别程序:追诉公职人员需经许可

追诉公职人员与追诉私人不同。对于与其职务相关而实施的犯罪——这正是第 257 条的情形——通常须先经过一道特别的程序过滤。

法条提示:根据 4483 号法律(关于追诉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法律),在检察官能够正式立案侦查之前,该公职人员的上级主管机关必须先进行初步审查(ön inceleme),并决定是否给予侦查许可(soruşturma izni)。某些高级别类别以及特定的严重犯罪不适用此制度,因此该过滤程序是否适用,取决于公职人员的身份及其被指控的罪名。

该决定可被提起救济。拒绝许可的决定可由检察官或投诉人提出异议,而给予许可的决定可由公职人员提出异议,一般须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地区行政法院(Bölge İdare Mahkemesi)提出——对某些高级别公职人员则向国务委员会(Danıştay,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只有在许可最终确定后,刑事案卷方可继续推进。

外国投诉人常误解的一点是:TCK 第 257 条并非告诉乃论之罪(şikâyete bağlı)。检察官依职权(re'sen)主动作为。您所提交的,是一份触发程序的举报或控告(ihbar / şikâyet)——您并不掌控追诉是否继续,也不能仅凭撤回控告就使其消失。这也是为何一份案卷的程序态势往往与其实体内容同样重要,以及为何尽早咨询土耳其刑事辩护律师会有所回报的原因之一。

针对滥用职权指控的辩护

被指控滥用职权的公职人员可提出若干辩护理由,其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案件事实与卷宗内容。这些理由应在作出任何陈述(ifade)之前就予以评估。

  • 欠缺故意。由于本罪要求故意,公职人员可主张其行为源于善意的差错、缺乏认知或对规则的真诚误读——而非有意的违背。
  • 未产生法定结果。既然三种结果之一(使他人受害、公共经济损失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要件,能够证明行为未造成其中任何一种结果,便可直接使指控不成立。
  • 上级的合法命令。公职人员可主张其系依上级命令行事。此项辩护范围狭窄。依拘束力合法命令行事的一般阻却事由规定于 TCK 第 24/1 条;但 TCK 第 24/3 条——并由《宪法》第 137/2 条予以强化——规定:命令内容本身即构成犯罪的,绝不得执行,且服从此种命令并不免除下级的刑事责任。
  • 属纪律而非刑事问题。某些行为未达刑事门槛,应归入行政或纪律法范畴,从而导致纪律处分而非刑事定罪。
注意时限:被侦查的公职人员,对 4483 号法律下给予侦查许可的决定提出异议,只有一个很短的窗口——一般为收到通知后十日。错过这一期限,就会在案件实体问题被触及之前,先行失去一道程序屏障。

在公司董事会任职、或与公共机构有密切往来的公职人员,还应当理解上述规则如何与公司层面的风险相互作用;我们关于土耳其公司高管刑事责任的指南,涵盖了与之相邻的风险。

定罪的后果

第 257 条定罪所带来的后果,远不止于法条规定的监禁刑期。

  • 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根据 TCK 第 53 条,定罪可附带剥夺某些权利,包括担任公职的权利。作为一般规则,监禁刑会触发这些剥夺,作为附随于定罪的保安处分,可能终结一个人在公共部门的职业生涯。
  • 声誉损害。滥用职权的刑事定罪会留下持久的污点,可能妨碍其未来的就业,包括在私营部门的就业。
  • 民事与行政责任。任何因该滥用职权行为受害的人均可请求赔偿——而当损害源于公权力的行使时,主要的诉讼途径通常是针对国家提起的行政诉讼,而非针对该公职人员个人的私人诉讼(下文将予说明)。
法条提示:TCK 第 53 条将丧失公职及相关权利与定罪本身相挂钩,这正是为何滥用职权的定罪往往意味着公共职位的终结,而不仅仅是一笔罚金或一项缓刑。

为何这对外国人与企业很重要

滥用职权并非只是公职人员的隐忧。当行政管理未能正常运转时,在土耳其的外国投资者、侨民和企业会直接受到影响——而选错救济途径,可能会浪费您所剩不多的时间。

一个具体例子。假设一家外资企业申请一项其明显符合资格的执照或许可,而一名地方官员予以拒绝,或仅仅毫无合法依据地将案卷搁置数月。该企业因无法按时开始经营而失去一份合同。同样这一组事实,可能开启三扇不同的门,每一扇都通向不同的审理场域:

  • 刑事路径。向检察官提交举报(ihbar / şikâyet),检察官在经过 4483 号法律的许可步骤后,决定是否依第 257 条对该公职人员提起指控。此案由刑事法院(ceza mahkemesi)审理。
  • 行政路径。针对该违法行为或拒绝本身提起挑战——即撤销之诉(iptal davası)——向行政法院(idare mahkemesi)提出,旨在撤销该决定。
  • 赔偿路径。向行政法院针对行政机关提起完全管辖之诉(tam yargı davası,即行政赔偿之诉),以追回您的损失。当损害由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造成时,土耳其法将请求导向针对国家提出,国家随后依《债务法》(TBK 6098 号)及 657 号法律第 13 条对该公职人员享有追偿权(rücu)。相比之下,纯粹的私法争议则依 TBK 在民事法院审理。
提示:这几扇门并非可以互换,而且各有不同的期限。选择正确的场域——刑事、行政还是赔偿——是一项法律判断,而非走过场;与其盲目二选一,往往最好是并行推进其中不止一条路径。

这类问题最常出现在在土耳其设立公司房产许可与产权交易,以及在土耳其经营的外国公司的发证环节。当障碍涉及合同或与公共机构的往来时,它可能与与公共机构的商事争议相重叠;同时也值得将真正的滥用职权,与诸如土耳其法下的诈骗罪等更具体的罪名加以区分。

如果您因疑似滥用职权而受害,或被牵涉其中,我们的刑事辩护团队可以审阅卷宗、确定正确的诉讼场域,并在土耳其当局面前代表您。Lexin Legal 仅以英语和土耳其语提供法律服务;对于中文客户,我们以中文与您书面往来沟通,并可在必要时另行安排中文翻译陪同会议或庭审(需另付费用)。请用中文写信给我们——欢迎通过我们的联系页面与我们取得联系。

常见问题

积极型与消极型滥用职权有什么区别?

积极型滥用职权(TCK 257/1)以违背公职人员职务的积极作为构成,刑罚为六个月至两年监禁。消极型滥用职权(TCK 257/2)以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职务构成,刑罚为三个月至一年。两者都要求该行为使他人受害、造成公共经济损失,或带来不正当利益。

私人个人或企业会被指控滥用职权罪吗?

不会。第 257 条下的滥用职权罪是一项身份犯,只有在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公职人员才能构成。私人主体不能成为直接实行者,但可以成为本罪的被害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作为与公职人员一并担责的共犯。

公职人员的任何违规都构成犯罪吗?

不是。依第 257 条定罪需要三种具体结果之一:使他人受害、公共经济损失,或不正当利益。最高上诉法院对公共损失作严格解释,要求是确定的财产损失。仅有技术性违规、却无上述结果的,通常属于纪律问题,而非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告诉乃论之罪吗?可以和解了结吗?

不是告诉乃论之罪。TCK 第 257 条不属于告诉乃论。检察官依职权主动作为,因此控告只是触发程序,不能仅凭撤回就使其终止。本罪也不适用调解(uzlaşma)。对公职人员而言,追诉通常须先依 4483 号法律取得侦查许可。

滥用职权罪(TCK 257)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依 TCK 第 66 条,追诉时效(dava zamanaşımı)一般为八年,因为其最高刑低于五年。时效通常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并可因某些程序行为而中断,因此具体案件的确切到期日应向律师确认。

公职人员能以上级命令作为辩护理由吗?

仅在狭窄范围内可以。依拘束力合法命令行事是 TCK 第 24/1 条下的一般阻却事由,但 TCK 第 24/3 条及《宪法》第 137/2 条规定,命令内容本身即构成犯罪的绝不得执行。服从此种命令并不免除下级的刑事责任。

因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受害的外国人在土耳其能做什么?

视具体事实而定,有三条可能的路径,分别在不同场域进行:依第 257 条向检察官提交刑事举报、针对违法行为提起行政撤销之诉,以及针对行政机关提起完全管辖赔偿之诉(国家随后依 TBK 6098 号及 657 号法律对该公职人员行使追偿权)。选择正确的场域以及正确的组合,是一项法律判断。Lexin Legal 仅以英语和土耳其语提供法律服务,但对中文客户以中文进行书面沟通往来,并可另行安排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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