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在土耳其承认外国继承或遗产裁决

您手中有一份来自国外的法院裁决,确定了谁是继承人——而遗产中的一部分位于土耳其。仅凭这份裁决,通常在这里并不生效:土耳其法院必须先予以承认(承认,即 tanımaTanıma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承认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但本身并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词典 →),它才具有效力;而对于土耳其的不动产,几乎总是另有一条土耳其本地的途径适用。本指南解释承认,以及在确有事项需要实际执行时,执行对于遗产裁决是如何运作的。指南还涵盖了让大多数家庭感到意外的那条限制:外国法院一般无权裁定位于土耳其的财产归谁所有。请继续阅读,了解哪条途径适合您的情况,以及动产与不动产为何处理方式不同。

外国继承裁决在土耳其自动生效吗?

不。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土耳其没有自动效力。在能够援引它之前,您一般需要土耳其法院对其予以承认——承认(tanıma)——或者,在裁决要求执行某项事项时,对其予以执行——执行(tenfizTenfiz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强制执行力土耳其法院作出的、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判——也就是让您真正拿到钱的那一步。词典 →)。

两者相关但并不相同。承认将外国判决视为在这里已经确定的事项(它具有既判力和证据效力——问题已经了结,该判决可以用作证据)。执行则更进一步:它使判决在土耳其可以被强制执行,从而可以像土耳其判决一样据以采取行动。

法律依据:根据《国际私法与程序法》(MÖHUK,第5718号法律),承认由第58条规范,执行由第50–57条规范。承认赋予外国判决约束力和证据效力;执行则额外使其在土耳其可被强制执行。

对于大多数继承案件,您首先需要的是承认——我们接下来会展开这一点。若想了解这两个概念在实务中有何不同,请阅读我们关于承认与执行(tanıma 对比 tenfiz)的指南,或参阅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服务的概览。

您要处理的是土耳其遗产中的哪一部分?

外国裁决的效力正是在这里触到边界。位于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权利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而由外国法院裁定土耳其不动产的所有权,同时被视为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kamu düzeni)——这两项都是 MÖHUK 第54条下的拒绝理由。外国判决无法指令土耳其土地登记处,因此在国外胜诉本身并不能把房产过到您名下。遗产中位于土耳其的部分,须依照土耳其继承程序办理,凭土地登记处据以采取行动的继承证书(veraset ilamı)落实。
这一类的余地要大得多。对外国裁决的承认(tanıma)可以确认谁是继承人、各自份额多少,而承认依 MÖHUK 第58条并不要求互惠。不过在实务中,土耳其的银行和登记机构在释放账户或办理登记资产过户之前,通常仍会要求出具土耳其继承证书。常见做法是让承认程序与土耳其继承证书同步推进,避免其中一条拖住另一条。
这是唯一需要执行(tenfiz)而非承认的情形,因为确有事项需要付诸实施。执行要求土耳其与判决作出国之间存在互惠——依 MÖHUK 第54条,可通过条约、法律或实际实践确立——而承认并无此要求。取得有利的 tenfiz 判决后,再通过《执行与破产法》(İİK,第2004号法律)项下的执行机构,针对土耳其境内的资产实际执行。
本不应再继承的前配偶,不会自己从继承人名单中消失。这份外国离婚必须先在土耳其产生效力——要么依 MÖHUK 第58条在土耳其家事法院办理承认(tanıma),要么依《人口服务法》(第5490号法律,第27/A条)在人口登记簿中办理行政登记;后者自2017年起即可无需诉讼办理。在此之前,土耳其的登记记录可能仍将该婚姻视为存续。先把离婚的承认理顺,继承人格局随之明朗。

承认(tanıma)还是执行(tenfiz)——遗产裁决需要哪一种?

大多数遗产裁决需要的是承认(tanıma),而不是执行。这是因为典型的继承判决只是确立一种身份状态——谁是继承人、各自的份额是多少,或者遗嘱是否有效。没有什么需要实际“执行”;裁决只需要在土耳其被视为已经确定即可。承认所做的正是如此。

只有当外国判决要求履行某项事项时——例如从遗产中支付一笔款项,或命令特定的人交付某项财产——您才需要求助于执行(tenfiz)。这样的命令必须先被赋予可执行性,土耳其的执行机构才能据以采取行动。

承认(tanıma)执行(tenfiz)
所实现的效果外国判决被视为已确定(既判力),并可用作证据判决在土耳其变得可强制执行,如同土耳其判决
遗产领域的典型用途确认谁是继承人、其份额,或在国外裁定的遗嘱效力命令支付款项或交付特定财产的判决
与来源国的互惠不要求(MÖHUK 第58条)要求(MÖHUK 第54条)
法院与程序初审民事法院,简易审判程序同一法院与程序

实务要点:由于承认不要求互惠,即使来自同一国家的金钱判决会面临额外的互惠门槛,一份确立身份状态的继承裁决往往仍可获得承认。

外国法院能裁定谁拥有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吗?

一般来说,不能。这是需要理解的最重要的一条限制。位于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土地、公寓、房屋——之上的权利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意味着只有土耳其法院才能裁定该事项;任何外国法院都不能。此外,允许外国法院裁定土耳其不动产的所有权,被视为违反土耳其的公共秩序kamu düzeni——即国家的核心法律秩序)。

MÖHUKMÖHUK土耳其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定涉外争议适用何国法律、土耳其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如何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词典 → 的条件反映了这两方面的关切。如果外国判决所涉事项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或者明显违反公共秩序,则该判决不能被承认或执行(第54条)。根据土耳其确立的实务,一份旨在判定、转移或裁定土耳其不动产所有权的外国裁决会同时触及这两点,一般不能在这里为该目的赋予效力。

重要提示:在国外胜诉并被认定为土耳其某一特定公寓或地块的所有权人,本身并不会使该财产登记到您名下。外国判决无法指令土耳其土地登记处。遗产中位于土耳其的部分必须转而依照土耳其继承程序处理。

若想更全面地了解公共秩序这一过滤条件如何适用,请参阅我们关于公共秩序(kamu düzeni)与拒绝的指南,以及我们的继承与遗产服务,了解土耳其一侧的流程。

土耳其资产实际上如何转移——继承证书(veraset ilamı)途径?

通过土耳其继承程序,使用土耳其继承证书。对于位于土耳其的资产——尤其是不动产——继承人通常会取得一份继承证书veraset ilamı):一份列明继承人及其份额的土耳其官方文件。

凭这份证书,并在完成遗产税相关步骤之后,土耳其各机构即可采取行动:

  • 土地登记处(Tapu)可以更新土耳其境内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
  • 银行可以将账户及其他资产释放给经确认的继承人;
  • 公司股份及其他登记资产可以转移给继承人。

外国遗嘱或外国继承人裁决在这里并非毫无用处——它可以支持申请,并有助于证明家庭关系与遗嘱情况。但土地登记处和银行实际据以采取行动的,是那份土耳其文件

实务提示:当遗产横跨两个国家时,常见的做法是同时推进外国裁决的承认(用于身份状态与跨境证明)与土耳其继承证书(用于土耳其资产),以免任何一方拖延另一方。

动产对不动产、身份状态对资产转移——这条界线为何重要?

两组区分决定了您的途径。第一组是动产与不动产之别。第二组是确立身份状态(谁是继承人)与转移资产(将某一特定物登记到某人名下)之别。不动产 + 资产转移这一组合正是外国裁决碰到硬性限制的地方;其他组合则更为灵活。

问题动产遗产(银行存款、股份、个人财物)不动产遗产(土耳其境内的土地、公寓)
外国裁决能确立谁是继承人吗?可以——对其的承认(tanıma)可以确认继承人身份继承人身份仍可获得承认,但请看下一行
外国裁决能直接转移所有权吗?较为灵活,不过土耳其的银行和登记机构通常仍需要一份土耳其证书不能——土耳其不动产的所有权只能依照土耳其程序裁定
实务中适用的途径承认,随后与持有该资产的土耳其机构办理土耳其继承法、继承证书与土地登记处

简而言之:确认谁是继承人是一个问题;将一套土耳其公寓登记到他们名下则是另一个问题——而后者是土耳其的事务,无论外国法院怎么说。

常见误解

我本国法院的裁决在任何地方都能了结这桩继承,土耳其也不例外。

实际上

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土耳其没有自动效力。要在这里援引它,一般须先由土耳其法院依 MÖHUK 第58条予以承认(tanıma);若裁决要求执行某项事项,则须依第50–57条办理执行(tenfiz)。承认使其成为已经确定的事项并可用作证据,执行则额外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常见误解

外国法院已把土耳其那套公寓判给了我,产权登记自然会跟着过来。

实际上

一般不会。外国判决无法指令土耳其土地登记处;土耳其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依照土耳其继承程序、凭土耳其继承证书(veraset ilamı)确定的,而不是凭一份外国裁决。

常见误解

我国与土耳其之间没有互惠安排,所以这份继承裁决在这里一文不值。

实际上

互惠是执行的条件(MÖHUK 第54条),不是承认的条件(第58条)。大多数遗产裁决只是确立身份状态——谁是继承人、份额多少、遗嘱是否有效——因此走的是承认途径,而在这条途径上互惠根本不是条件。

常见误解

土耳其法院会把谁该继承这件事再审一遍。

实际上

不会。在简易审判程序(basit yargılama usulü)下,土耳其法院不对实体重新审理——不会重新审查谁本应胜诉(MÖHUK 第55条)。它审查的是各项条件:终局性、专属管辖、公共秩序、被告的适当抗辩权,以及在需要时的互惠。

外国判决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又在哪个法院审理?

答案:外国判决必须通过一套明确的条件,且案件由特定的土耳其法院审理。土耳其法院只审查这些条件——不会重审案件。

MÖHUK 第54条规定的核心条件(这些条件在第58条下的承认中同样适用,唯独互惠除外)为:

  • 已经终局并具约束力。判决必须在其本国已经终局(kesinleşmiş)——第50条。
  • 土耳其与来源国之间的互惠,通过条约、法律或实际实践确立——执行时要求(第54条),但承认时要求(第58条)。
  • 不属于土耳其的专属管辖——第54条。正是这一条件阻止了外国裁决处置土耳其不动产。
  • 不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kamu düzeni)——第54条。
  • 被告获得适当抗辩的权利得到尊重——即适当的通知与送达——第54条。
法律依据:此类诉讼依照简易审判程序(basit yargılama usulü)审理,土耳其法院不对案件实体重新审理——不会重新审查谁本应胜诉(第55条)。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申请承认或执行一方在土耳其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初审民事法院(asliye hukuk mahkemesi);如果其在土耳其没有住所或居所,则由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管辖(第51条)。

若想更深入地了解这些条件,请参阅我们关于tenfiz 案件所需文件的指南,其中也涵盖了如何以书面方式证明这些要件。

承认或执行案件需要哪些文件与步骤?

答案:一份已妥善终局并经翻译的外国判决、一份授权委托书,以及——对某些申请人而言——诉讼费用担保。书面材料完成了大部分工作,而您通常无需为其中任何一步身处土耳其。

  1. 终局判决。外国判决必须已经终局,最好附有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出具的终局注记(kesinleşme şerhi)。
  2.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判决通过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要求公约》项下的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在该公约不适用的情况下,则通过领事认证。
  3. 宣誓土耳其语翻译。判决及其注记由宣誓译员翻译成土耳其语。
  4. 授权委托书(vekâletname)。凭此,一名在土耳其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即可代您全程办理整个案件——您无需前往。
  5. 诉讼费用担保(如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HMK 第84条),外国申请人可能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担保(yabancılık teminatı),除非条约或互惠豁免免除了这一要求。

在取得有利的执行(tenfiz)判决后,该裁决通过《执行与破产法》(İİKİİK土耳其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规范土耳其境内债务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词典 →,第2004号法律)项下的执行机构,针对土耳其境内的资产予以执行。

实务提示:时间表仅为估计,取决于法院以及案件是否存在争议——切勿将其视为承诺。作为粗略参考,无争议的一审案件通常约需6–10个月,而有争议的案件可能需要约12–24个月。

如果外国离婚改变了谁是继承人,该怎么办?

答案:一项影响继承权的外国离婚——例如,本不应再继承的前配偶——必须先在土耳其获得承认,才能在这里改变任何情况。在此之前,土耳其的登记记录可能仍将该婚姻视为存续。

使外国离婚在土耳其产生效力有两条途径:

  • 依照 MÖHUK 第58条,在土耳其家事法院进行承认(tanıma);或
  • 行政登记——自2017年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外国离婚可根据《人口服务法》(第5490号法律,第27/A条),通过户籍登记机关或领事馆直接登记到土耳其人口登记簿中,而无需诉讼。

哪条途径合适,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这本身就是一个专门领域——我们的离婚与家事法服务涵盖了细节,因此在这里我们只指出它与继承的关联:先厘清离婚的承认,继承人格局随之而定。

接下来切实可行的路径是什么?

在国外胜诉是实实在在的进展——但让它在土耳其“生效”则是另一个有章可循的步骤。通常的路径是这样的:确定您需要的是承认还是执行;将动产遗产与任何土耳其不动产区分开来;为身份状态与跨境效力而承认外国裁决;并通过土耳其继承程序和继承证书处理土耳其资产。

这两条线索理顺得越早,日后的意外就越少——尤其是围绕不动产限制这一点,它常常让那些以为外国判决就能直接将一套土耳其公寓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家庭措手不及。

如果您手中持有一份涉及土耳其遗产的外国继承判决、遗嘱或离婚裁决,您可以通过我们的从这里开始页面陈述您的情况,律师可就适合的途径提供建议。有了授权委托书,整个事务通常无需您亲自前往即可办理。

本文是关于土耳其法律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意见,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5718号法律
《国际私法与程序法》(MÖHUK) · 第50–57条、第58条

承认规定于第58条,执行规定于第50–57条;各项条件列于第54条,有管辖权的法院由第51条确定,简易且不重审实体的程序见第55条。

5490号法律
《人口服务法》(Nüfus Hizmetleri Kanunu) · 第27/A条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影响继承人格局的外国离婚可通过户籍登记机关或领事馆直接登记到人口登记簿中,无需诉讼。

2004号法律
《执行与破产法》(İİK)

取得有利的执行(tenfiz)判决后,即依本法通过执行机构,针对土耳其境内的资产实际执行。

1961号法律
《海牙取消认证要求公约》(1961年)

外国判决依本公约加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Apostil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依《海牙公约》作出的认证,使一国出具的公文书能够在另一国被接受。词典 →)予以认证;公约不适用时,则通过领事认证办理。

咨询律师前请先备齐的材料

横跨两国的遗产有两条线:一条是外国裁决,一条是土耳其境内的资产。及早把两条线对齐,才不会在后面措手不及。

常见问题

我需要为承认或执行案件前往土耳其吗?

通常不需要。授权委托书(vekâletnameVekâletname公证授权委托书在公证处出具的正式文书,授权律师或他人以您的名义行事。词典 →)可让一名在土耳其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代您提交并全程办理整个案件。您只需以远程方式参与,例如签署随后加注附加证明书并寄送的文件。

外国遗嘱或判决能直接转移我已故亲属在土耳其的公寓吗?

一般不能。位于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所有权属于土耳其的专属管辖,依照土耳其继承程序裁定。土耳其土地登记处依据的是土耳其继承证书(veraset ilamı),而不是外国裁决,因此遗产中位于土耳其的部分必须按照土耳其的方式处理。

承认外国继承判决需要互惠吗?

就承认(tanıma)而言,不需要——MÖHUK 第58条免除了互惠要求。对于要求执行某项事项的判决的执行(tenfiz),根据第54条则要求土耳其与来源国之间存在互惠。由于大多数遗产裁决只是确立身份状态,它们通常走承认途径。

土耳其法院会重新审查谁本应继承吗?

不会。在简易审判程序下,土耳其法院不对外国案件的实体重新审理(MÖHUK 第55条)。它审查的是承认或执行的条件——终局性、管辖权、公共秩序、适当抗辩,以及在需要时的互惠——而不是对结果作事后评判。

承认或执行一份继承裁决需要多长时间?

时间表仅为估计,取决于法院以及案件是否存在争议;无法承诺任何结果或日期。作为粗略参考,无争议的一审案件通常约需6–10个月,有争议的案件可能需要约12–24个月。通过继承证书处理土耳其资产的工作与此并行进行。

外国离婚会自动改变土耳其的继承权吗?

不会自动改变。外国离婚必须先在土耳其获得承认——要么依照 MÖHUK 第58条在土耳其家事法院进行承认(tanıma),要么根据《人口服务法》(第5490号法律,第27/A条)在人口登记簿中进行行政登记。在此之前,土耳其的登记记录可能仍然反映此前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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