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决定您执行案件的条件
您已在境外胜诉。现在,您需要让该判决在土耳其真正发挥效力——而是否能够如愿,往往取决于一个条件。就执行而言,土耳其法律会审查土耳其与作出您判决的国家之间是否存在互惠:该国是否以某种形式同样承认土耳其的判决?这一项审查规定于《国际私法与程序法》(MÖHUKMÖHUK土耳其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定涉外争议适用何国法律、土耳其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如何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词典 →,第5718号法律)之中,可能决定一份判决究竟是您可以据以收款的判决,还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判决。令人宽慰的是,互惠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式,它仅在执行时才被要求(承认则不要求),而且您所在国家的立场可以在您提起诉讼之前予以查明。
什么是互惠,它为何能决定您的执行案件?
先说结论:互惠意味着,只有当作出您外国判决的国家会以某种形式对土耳其判决作同样处理时,土耳其才会执行该外国判决。这是土耳其法院在执行(tenfizTenfiz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强制执行力土耳其法院作出的、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判——也就是让您真正拿到钱的那一步。词典 →)之诉中首先审查的事项——正是这类诉讼,将外国判决转化为您在土耳其可以像土耳其法院自身判决一样实际执行的判决。
有两个土耳其语术语贯穿整个主题,因此现在先厘清它们会有帮助。执行(tenfiz)使外国判决具有可执行力——随后您便可据此收取款项或查封资产。承认(tanımaTanıma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承认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但本身并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词典 →)使外国判决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已获法律确定的效力,但其本身并不使您能够执行该判决。两者的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前者需要互惠,后者则不需要。
如果不存在互惠安排,执行之诉便会失败——无论您原判决多么有力、金额多么巨大。正因如此,在土耳其,往往正是这一条件(而非您案件的实体是非)决定了结果。
如需更全面地了解这两条路径的区别,请参阅我们关于承认与执行(tanıma 与 tenfiz)的指南。
您手中的裁判属于以下哪一种?
土耳其法律下互惠的三种形式是什么?
先说结论:互惠不一定非得是条约。根据 MÖHUK 第54条(a)款,它可以以三种方式存在——通过条约、通过对方国家的成文法,或在实践中事实上存在。三者具备其一即可;您不需要三者兼备。
| 互惠的形式 | 其含义 | 如何向法院证明 |
|---|---|---|
| 通过条约 | 土耳其与来源国之间就相互执行判决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 | 条约文本本身 |
| 通过成文法 | 来源国自身的法律允许土耳其判决在该国获得执行 | 该国的立法 |
| 事实上(在实践中) | 即使没有条约或专门的成文法,来源国法院在实践中确实会执行土耳其判决 | 这些法院实际如何裁判的证据 |
事实互惠正是人们容易低估的一种。许多成立的执行案件所依据的并非条约,而是这样一项证明:来源国法院在类似情形下会执行土耳其判决。该项证明必须向土耳其法院提交——它不会被推定成立。
承认(tanıma)也需要互惠吗?
先说结论:不需要。承认(tanıma)不要求互惠。这是两条路径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并且它可能改变您的整体策略。
根据 MÖHUK 第58条,承认适用与执行相同的各项条件,但互惠除外。承认赋予外国判决既判力和证据效力——它被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已获确定。执行(tenfiz)不仅具有上述效果,而且使判决在土耳其具有可执行力。
| 执行(tenfiz) | 承认(tanıma) | |
|---|---|---|
| 所达到的效果 | 使判决在土耳其具有可执行力 | 赋予判决法律效力(既判力) |
| 是否需要互惠? | 需要——MÖHUK 第54条(a)款 | 不需要——MÖHUK 第58条 |
| 典型用途 | 您需要就资产追偿的金钱判决 | 您需要获得承认、而非执行的身份关系与确定性 |
正因如此,外国离婚通常根本不涉及互惠问题。外国离婚可以通过 tanıma(MÖHUK 第58条)获得承认,而这无需互惠;并且自2017年起,在符合条件时,它往往可以依据《人口服务法》(第5490号法律)第27/A条通过行政途径直接办理登记——经由户籍机关或领事馆办理,无需诉讼。家事律师能够告诉您哪条途径最合适;请参阅我们的离婚与家事法页面。
土耳其法院如何在您的案件中审查互惠?
先说结论:逐案审查。并不存在一份能够一劳永逸地确定互惠关系的全国性统一清单。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会针对具体的来源国进行审查,判断三种互惠形式中是否有任何一种适用于您的判决。
执行之诉依据 MÖHUK 第55条规定的简易审判程序(basit yargılama usulü)审理,法院不重新审理案件实体——不会重新审查原始纠纷中谁是谁非(不进行实体复审(révision au fond))。法院的职责是审查各项条件,而互惠正是其中之一。
由哪个法院审理?根据 MÖHUK 第51条,为被执行方在土耳其住所地的初审民事法院(asliye hukuk mahkemesiAsliye hukuk mahkemesi初审民事法院(普通管辖)受理不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民事争议的普通一审法院。词典 →);如果该方在土耳其没有住所或居所,则由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其中一个法院审理。商事案件则由初审商事法院审理。
关于互惠如何与其他要件——专属管辖、公共秩序以及适当辩护——并列适用,请参阅我们关于执行外国判决之条件的指南。
您所在的国家与土耳其之间存在互惠吗?
先说结论:这取决于您所在的国家以及您所持判决的类型,并且必须针对您的具体案件加以核实。在这一点上并无可靠的捷径。
总体格局大致如下。土耳其与许多国家订有关于法律与司法合作的双边条约,凡此类条约涵盖判决执行的,即可确立条约互惠。与另一些国家之间则没有此类条约,此时互惠便取决于对方国家自身的成文法或事实上的实践——而这必须向法院加以证明。在某些情形下,互惠立场尚不明确,需要首次以证据加以确立。
如果您想了解这项审查在更宏观的执行图景中处于何种位置,我们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服务页面,将带您走完从外国判决到在土耳其执行的完整路径。
我所在的国家与土耳其之间没有条约,所以我的判决无法执行。
条约只是 MÖHUK 第54条(a)款下三种互惠形式之一。互惠也可能建立在来源国自身的成文法允许土耳其判决在该国执行之上,或建立在其法院在实践中确实这样做(事实互惠)之上。三者具备其一即可——但必须向土耳其法院加以证明,而不能想当然。
互惠是一个固定的“是”或“否”,我查一下自己的国家就知道了。
并不存在一份能够一劳永逸地确定互惠关系的全国性清单。法院会在您提起诉讼时,依据其面前的材料逐案评估。一个国家可能就某些类型的判决满足互惠而就另一些类型则不满足,其立场也可能随时间改变——正因如此,网上找到的笼统答案并不可靠。
只要互惠存在,法院自然会知道,我不必证明什么。
互惠不会被推定。无论您依赖三种形式中的哪一种,佐证材料都必须摆到土耳其法院面前:条约文本、来源国的立法,或该国法院实际如何对待土耳其判决的证据。事实互惠尤其成败系于您提交的证据,因此值得在案件遭到抗辩之前就着手准备。
我可以拿着外国判决直接去土耳其的执行局开始收款。
还不行。外国判决本身在土耳其并不具有可执行力;必须先由土耳其法院在执行(tenfiz)之诉中赋予其可执行力。只有在准予 tenfiz 之后,该判决才能像本国判决一样,依据《执行与破产法》(İİKİİK土耳其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规范土耳其境内债务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词典 →,第2004号法律)通过执行局对资产强制执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互惠是否有所不同?
先说结论:是的。如果您持有的是外国仲裁裁决而非法院判决,那么适用于法院判决的逐国互惠审查便不再以相同方式适用。仲裁裁决遵循另一套建立在国际条约之上的制度。
外国仲裁裁决在土耳其主要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土耳其是该公约缔约国——以及 MÖHUK 第60至63条予以执行。由于大多数贸易国家都已加入该公约,相互承认彼此裁决的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共通的,而不像法院判决那样逐国评估。
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也比法院判决更为狭窄。它们与纽约公约第五条相对应——例如仲裁协议无效或一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通知不当或无法陈述案情、裁决超出提交仲裁的范围、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当、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争议事项不可仲裁,或执行将违反公共秩序。MÖHUK 第62条规定了相应的理由,包括第62/1-b条项下的公共秩序。
如果仲裁是您的路径,请参阅我们关于依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指南——这与适用于法院判决的 tenfiz 路径不同,且往往更为狭窄。
美国判决又如何呢——与美国之间存在互惠吗?
先说结论:美国并没有单一、统一的立场,因此与美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不能一概而论地假定——必须针对具体的州和具体的判决加以评估。
土耳其与美国之间就相互执行法院判决并无联邦条约,也无单一的联邦成文法,而美国法院是否执行土耳其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州法问题,各州做法不一。这意味着,对美国判决的互惠分析取决于该判决在美国何处作出、以及该州法院如何对待外国判决——而非取决于适用于整个国家的一刀切规则。
关于这项审查如何具体适用于您判决的美国专项指引,请参阅我们的美国事务专组(US Desk)。
如何确立互惠,以及执行获准之后会发生什么?
先说结论:您(通过土耳其执业律师)向法院说明适用哪一种互惠形式,并以证据加以佐证——条约文本、外国成文法,或该国司法实践的证据——同时以适当的形式提交判决本身。
除互惠之外,判决还必须以正确的方式送达法院。在实务中,这意味着它必须:
- 已确定(kesinleşmiş),并附有确定注记,表明已无进一步的普通上诉途径;
- 依据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加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或在公约不适用时经领事认证;以及
- 附有宣誓土耳其语译文。
一份授权委托书(vekâletnameVekâletname公证授权委托书在公证处出具的正式文书,授权律师或他人以您的名义行事。词典 →)可使土耳其执业律师远程办理整个案件,您无需亲自前往。另请注意,依据《民事诉讼法》(HMK)第84条,外国原告可能需要提供诉讼费用担保(yabancılık teminatı,外国人担保),除非条约或互惠豁免免除了这一要求。
一旦法院准予 tenfiz,外国判决即可像本国判决一样在土耳其执行——依据《执行与破产法》(İİK,第2004号法律),通过执行局对资产强制执行。
本文是关于土耳其法律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意见,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规定执行外国判决的各项条件——互惠见第54条(a)款——并在第58条免除承认的互惠要求,在第51条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第55条确定简易审判程序,第60至63条则涵盖仲裁裁决。
自2017年起,在符合条件时,外国离婚可经由户籍机关或领事馆直接办理登记,无需诉讼。
一旦准予 tenfiz,外国判决即可依据本法,通过执行局在土耳其对资产强制执行,与本国判决无异。
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路径,土耳其为其缔约国;其第五条规定的拒绝理由,比适用于法院判决的各项条件更为狭窄。
在就您自己的案件提出咨询之前需要准备的材料
互惠必须针对您的具体判决核实,而不是抽象地针对您所在的国家。以下材料能让土耳其执业律师看清您的实际处境。
常见问题
我在土耳其承认一份外国离婚判决需要互惠吗?
不需要。依据 MÖHUK 第58条的承认(tanıma)不要求互惠,因此外国离婚并不以互惠为前提。在许多情形下,符合条件时,外国离婚还可以依据《人口服务法》(第5490号法律)第27/A条通过行政途径直接办理登记,无需诉讼。
如果我所在的国家与土耳其之间没有条约,我还能在土耳其执行外国判决吗?
有可能可以。条约只是 MÖHUK 第54条(a)款下三种互惠形式之一。互惠也可能因来源国自身的成文法允许执行土耳其判决而存在,或因其法院在实践中确实这样做(事实上)而存在。只要您能够证明,三者具备其一即可。
土耳其法院会重新审查我案件的实体吗?
不会。依据 MÖHUK 第55条,执行之诉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法院不会重新审理实体,也不会重新审查原始纠纷中谁是谁非。它审查的是执行条件——包括互惠、公共秩序以及被告获得适当辩护的权利——而非判决的实体内容。
由谁来判定是否存在互惠?
由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逐案判定。依据 MÖHUK 第51条,通常为被执行方住所地的初审民事法院(asliye hukuk mahkemesi),商事案件则为商事法院。法院会权衡您所提交的关于条约、外国成文法或实际司法实践的证据。
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与法院判决相同的互惠吗?
不需要。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土耳其为其缔约国)以及 MÖHUK 第60至63条予以执行。由于该公约提供了一套共通的框架,适用于法院判决的逐国互惠审查便不再以相同方式适用,且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更为狭窄。
在提起诉讼之前,我如何查明我所在国家的互惠立场?
请由土耳其执业律师针对您的具体判决核实当前立场,而不要依赖网上就您所在国家给出的笼统答案。互惠是逐案评估的,可能因判决类型而异,也可能随时间变化,因此笼统的“是”或“否”并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