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土耳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您在境外赢得了诉讼——现在您需要让这一胜诉在土耳其真正发挥效力。当一份外国法院判决跨过一道门槛并满足 MÖHUKMÖHUK土耳其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定涉外争议适用何国法律、土耳其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如何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词典 →(《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718号法律)第54条规定的四项条件时,土耳其法院将通过执行之诉(tenfizTenfiz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强制执行力土耳其法院作出的、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判——也就是让您真正拿到钱的那一步。词典 →,即外国判决的执行)予以执行。第50条规定的门槛是:该判决必须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的,且属于民事事项。这四项条件是:互惠、案件不属于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执行该判决不会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kamu düzeni),以及被告的抗辩权得到了尊重。还有一点最能让大多数当事人安心:法院不会重新审理您的案件——它审查的是这些条件,而不是谁本应胜诉。

外国判决要在土耳其“算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并非自动有效。在这里使用之前,它必须经过土耳其法院。有两道门,各司其职:

  • 执行(tenfiz)——使一份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强制执行,从而您可以像执行土耳其判决一样,就此处的资产实现受偿。
  • 承认(tanıma)——使一份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作为证据具有约束力(它对该事项作出定论并可用作证据),但其本身并不能让您扣押资产。

执行依据 MÖHUK 第50至57条;承认依据第58至59条。一份判决要获得执行,必须跨过一道门槛(第50条)并满足四项条件(第54条)。而根据第55条,土耳其法院不会就事实或法律重新审理您的案件。它审查的是这些条件——而不是谁有理。

关于该业务领域的全貌,请参阅我们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览。

您手里拿的是什么?又希望它在土耳其起到什么作用?

您要走的是执行之诉(tenfiz):法院准予执行后,这份判决在土耳其就可以像一份土耳其判决那样对财产强制执行。前提是它先跨过第50条的门槛——终局的、具有约束力的、属于民事事项的法院判决,并附有确定注记(kesinleşme şerhi)——再满足 MÖHUK 第54条的全部四项条件。案件向被执行人在土耳其居住地的初审民事法院(asliye hukuk mahkemesi)提起;被执行人在这里没有住所或居所的,可在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提起。属于商事争议的,则改由初审商事法院管辖(第51条)。拿到执行判决(tenfiz)之后,就可依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İİK,第2004号法律)通过土耳其的执行机关实现受偿。
那就走承认(tanıma)这道更轻的门。它依据第58至59条,赋予外国判决在土耳其的约束力:对该事项作出定论,并可用作证据;但它本身并不能让您扣押财产。承认适用与执行相同的条件,只有一处重大差别——不要求互惠。如果互惠恰恰是您案卷里最薄弱的一环,而您又不需要就财产实现受偿,这条路可以把这个问题完全绕开。
外国仲裁裁决并非法院判决,完全不走第50至59条。它主要依据土耳其作为缔约国的1958年《纽约公约》执行,同时也受 MÖHUK 第60至63条规范。可以据以拒绝执行的理由,比法院判决的要狭窄得多——本质上就是《纽约公约》第五条(Article V)列举的那些情形: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通知不当或无法陈述案情、裁决超出提交仲裁的范围、仲裁庭或程序不合规、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标的不可仲裁,以及违反公共秩序(在 MÖHUK 第62条中对应体现)。
外国离婚可以根据第58条通过土耳其家事法院获得承认。自2017年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人口服务法》(第5490号法律)第27/A条,通过户籍机关或领事馆直接登记于土耳其人口登记簿,无需提起诉讼。登记是行政途径,通常也是更快的一条;但凡超出简单登记的情形,就仍要回到诉讼这条路上来。

究竟哪些外国判决才符合资格?(第50条门槛)

只有特定类型的裁判才符合资格。根据第50条,您所持有的判决必须:

  • 是一份法院判决——由外国法院作出(仲裁裁决和某些离婚适用不同的途径,详见下文);
  • 终局且具有约束力——在判决作出国已不再可提起普通上诉,并附有确定注记(kesinleşme şerhi,即判决已生效的证明)以资证明;且
  • 属于民事事项——例如债务、合同、损害赔偿或身份关系等私法争议,而非刑事处罚、税务或行政命令。

通常无法跨过这道门槛的裁判包括临时性或保全性措施、仍在上诉中的判决,以及纯粹的刑事或公法裁判。如果裁判在其作出国尚未终局,第一步是先在当地使其终局——而不是在土耳其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MÖHUK 第50条设定了准入门槛——一份终局的、具有约束力的、属于民事事项的外国法院判决,可以通过执行之诉(tenfiz)在土耳其获得执行。

MÖHUK 第54条规定的四项条件是什么?

共有四项,全部规定在第54条,且必须全部满足。土耳其法院逐项审查;它不会衡量案件的实体是非。以下是每项条件所要求的内容,以及申请人最常受挫的环节。

条件(第54条)土耳其法院审查什么申请人在哪里受挫
(a) 互惠土耳其与判决作出国是否相互执行对方的判决——依据条约、依据成文法,或在事实上的实践中想当然地认为互惠存在,却不提交任何证明
(b) 非土耳其专属管辖该事项是否属于土耳其法律为其本国法院保留的范围就土耳其为自身保留的事项提起诉讼
(c) 不明显违反公共秩序(kamu düzeni)执行该结果是否会明显冒犯土耳其的基本原则或基本公平把看似不利的结果当作违反公共秩序;或存在真正的正当程序缺陷
(ç) 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在原审案件中是否被依法传唤并能够进行抗辩在境外未经适当送达而取得的缺席判决

四项中缺任何一项,执行都可能被驳回——即使您的判决在实体上完全无懈可击。这正是提起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如此重要的原因。

条件 (a)——土耳其与您胜诉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

是的——就执行而言,互惠是法院首先要看的东西。互惠(karşılıklılık)是指土耳其与您胜诉所在国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的判决。它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存在:

  • 依据条约——土耳其与该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 依据成文法——该国自身的法律允许土耳其判决获得执行;或
  • 事实上(de facto)的实践——该国法院实际上已执行过土耳其判决。

陷阱在于想当然地认为互惠是显而易见的。互惠必须加以证明,而证据的强度因国而异、差别很大。这往往是执行之诉(tenfiz)中第一个真正的交锋点,因此在提起诉讼前查清您所涉的具体国家很有必要。我们在互惠与您所在国家的情况指南中对此作了深入探讨——包括如何证明事实上的实践。

实务提示:互惠适用于执行,而不适用于承认。如果您所需要的只是让一份外国判决被视为已确定并具有约束力——而不是扣押资产——那么承认或许可以完全避开互惠问题。

条件 (b)——该案是否属于只有土耳其法院才能裁判的事项?

该案不得属于只有土耳其法院才能裁判的事项。对于一小类事项,土耳其法律将管辖权保留给本国法院,就这类事项作出的外国判决在这里不会获得执行。一个常被援引的例子是关于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权利的争议。对于普通商事争议——未付发票、违约、损害赔偿请求——这项条件通常一目了然。只有当标的与土耳其联系极为紧密、以致法律将其视为专属于土耳其时,它才会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如果您的争议涉及土耳其的不动产或类似的以土耳其为核心的标的,请及早核查这一点,而不要等到提起诉讼之后。

常见误解

我在境外已经胜诉了,判决在土耳其自然就算数。

实际上

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并非自动有效。要在这里使用,它必须先经过土耳其法院:或提起执行之诉(tenfiz)使其可就财产强制执行,或提起承认之诉(tanımaTanıma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承认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但本身并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词典 →)使其作为证据具有约束力。在其中一道门被打开之前,这份判决本身在土耳其触及不到任何东西。

常见误解

土耳其法院会把整个争议再审一遍,所以我得准备好重新就实体问题辩论。

实际上

根据第55条,土耳其法院不会就事实或法律重新审理您的案件——不进行对实体的复审(法语称 révision au fond)。它审查的是第50条的门槛、第54条的四项条件和文件,而不是外国法院判得对不对、谁本应胜诉。案件依简易审判程序(basit yargılama usulü)审理;条件和文件齐备的无争议案件,对法院而言基本上就是一项核对工作。您的准备工夫应当花在条件和案卷上。

常见误解

我们两国之间当然是互相执行判决的——互惠不过是走个形式。

实际上

互惠(karşılıklılık)必须加以证明,而不能想当然。它可以依据条约存在,可以依据该国自身允许执行土耳其判决的成文法存在,也可以在事实上存在——即该国法院确实执行过土耳其判决;而可取得的证据强度因国而异、差别很大。想当然地认为互惠存在、却不提交任何证明,是条件 (a) 上的经典失误,也往往是执行之诉(tenfiz)中第一个真正的交锋点。

常见误解

被告在境外从未到庭,所以缺席判决在这里根本执行不了。

实际上

如果被告依据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的规则被适当传唤、也能够提出抗辩,只是自己选择不参加,缺席判决是可以获得执行的——那是他自己的选择。条件 (ç) 只在被告从未真正获得通知、或者被排除在程序之外时才发挥作用。而且这通常是一项须由被告提出并加以支持的异议,尽管缺席判决在送达问题上确实会受到最严格的审查。

条件 (c)——执行该判决是否会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kamu düzeni)?

只有明显的违反才会阻止执行——而不仅仅是您不喜欢的某个结果。公共秩序(kamu düzeni)是土耳其不会妥协的一整套基本原则和基本正义观念。根据条件 (c),只有当赋予判决效力会明显冒犯这些核心原则时,土耳其法院才会拒绝执行。这是一项狭窄的、例外性的审查——而且,得益于第55条,它不是第二次审判。法院并不追问外国法院是否正确适用了法律。

能够引起真正的公共秩序关切的,通常关乎根本原则而非结果本身——例如,对基本公正程序权利的严重违反,或者一个触及土耳其法律秩序核心原则的结果。符合的情形则只是:外国法院得出了与土耳其法院可能作出的不同结论,或者适用了外国法而产生了数额更大或更小的判赔。

由于这是债务人最常援引的一项条件,谨慎处理颇有回报。我们的专门指南阐明了这条界线究竟落在何处:公共秩序(kamu düzeni)与拒绝执行

重要提示:公共秩序并非无所不包的挡箭牌。把对外国判决的普通异议包装成“公共秩序”问题很少奏效;违反必须是明显的,并且触及根本原则。

条件 (ç)——被告是否获得了适当的抗辩机会?

被告在原审案件中必须获得过公平的抗辩机会。条件 (ç) 保护正当程序。土耳其法院会审查在境外败诉的一方,是否依据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的规则被适当传唤能够提出抗辩。如果被告已被依法送达,而只是选择不参加诉讼,那是他自己的选择——判决仍可获得执行。但如果被告从未真正获得通知,或被排除在程序之外,这项条件就可能使执行落空。

一个关键细节:这通常是一项须由被告提出并加以支持的异议。缺席判决——即被告从未到庭——在这里受到的审查最为严格,正是因为法院想要确认送达权和抗辩权得到了尊重。如果您是一项执行之诉的被申请方,真正的交锋往往就在这里;请参阅我们关于抗辩执行的指南。

对承认、仲裁裁决和离婚是否适用相同的条件?

对承认而言大体如此——但有一个重大例外——而对仲裁裁决则不然,仲裁裁决遵循其自身的规则。

承认(tanıma)。根据第58条,承认适用与执行相同的条件,但不要求互惠。承认赋予外国判决在土耳其的约束力(它对该事项作出定论并可用作证据);执行则更进一步,使判决可就资产强制执行。如果您只需要外国判决被接受为终局的——而不是要实现受偿——那么承认可能是更简便的途径。我们在承认与执行(tanıma 与 tenfiz)对比中对两者作了并列比较。

仲裁裁决。一份外国仲裁裁决并非法院判决,适用第50至59条。它主要依据土耳其作为缔约国的1958年《纽约公约》执行,同时也受 MÖHUK 第60至63条规范。拒绝仲裁裁决的理由比法院判决的更为狭窄——本质上就是《纽约公约》第五条(Article V)所列举的情形,例如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通知不当或无法陈述案情、裁决超出提交仲裁的范围、仲裁庭或程序不合规、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标的不可仲裁,或违反公共秩序(在 MÖHUK 第62条中对应体现)。请参阅我们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指南。

外国离婚。一份外国离婚可以根据第58条通过土耳其家事法院获得承认,或者——自2017年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依据《人口服务法》(第5490号法律)第27/A条,通过户籍机关或领事馆直接登记于土耳其人口登记簿,无需诉讼。除简单登记之外的任何事项,我们的离婚与家事法团队可以提供咨询。

案件如何进行,申请人常在哪里绊倒?

程序是简化的,但文书要求十分严格。执行之诉(tenfiz)依据第55条规定的简易审判程序(basit yargılama usulü)审理,而且——值得重申——法院不会重新审理实体(不进行对实体的复审,法语称 révision au fond)。把条件和文件准备妥当,一个无争议的案件对法院而言基本上就是一项核对工作。

案件应向被执行人在土耳其居住地的初审民事法院(asliye hukuk mahkemesiAsliye hukuk mahkemesi初审民事法院(普通管辖)受理不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民事争议的普通一审法院。词典 →,即基层民事法院)提起;如果被执行人在这里没有住所或居所,您可以在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提起。商事争议则改由初审商事法院管辖(MÖHUK 第51条)。

案卷通常需要:

  • 标注为终局的判决(确定注记 / kesinleşme şerhi);
  • 依据1961年《海牙公约》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如判决作出国非缔约国,则为领事认证);
  • 一份宣誓土耳其语译文;以及
  • 一份授权委托书(vekâletname)——它可让一名在土耳其律师协会注册的律师为您办理整个案件,而无需您亲自前往。

还有两点实务要点。作为外国申请人,除非有条约或互惠豁免适用,否则您可能须依据《民事诉讼法》(HMKHMK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土耳其民事案件实际如何运行的规则书——哪个法院、哪些步骤、哪些期限、哪些证据算数。词典 →)第84条缴纳诉讼费用担保(yabancılık teminatı,即外国人担保)。而一旦您取得执行判决(tenfiz),您就可依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İİKİİK土耳其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规范土耳其境内债务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词典 →,第2004号法律)通过土耳其的执行机关实现受偿——执行判决(tenfiz)正是开启就此处资产强制执行的钥匙。

至于时间,请把任何数字都当作估计,绝非承诺:一个无争议的执行之诉(tenfiz)在初审阶段往往约需6至10个月,有争议的大约12至24个月,而行政离婚登记则从几周到几个月不等。最大的、可避免的拖延来自这四项条件——最常见的是未获证明的互惠、境外送达薄弱,或夸大的公共秩序主张——以及不完整的文件。在提起诉讼之前把这些理顺,是对您时间最有价值的运用。

本文是关于土耳其法律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意见,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5718号法律
《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MÖHUK) · 第50至59条;第60至63条

规定了第50条的准入门槛、第54条的四项条件、第55条的不重新审理实体与简易审判程序、第58条的承认,以及第60至63条另行规定的仲裁裁决途径。

2004号法律
《强制执行与破产法》(İİK)

取得执行判决(tenfiz)之后,正是凭这部法律,通过土耳其的执行机关就此处的财产强制执行。

5490号法律
《人口服务法》 · 第27/A条

自2017年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允许通过户籍机关或领事馆将外国离婚直接登记于土耳其人口登记簿,无需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前需要备齐什么

最大的、可避免的拖延来自不完整的文件和那四项条件,所以时间花在这里最值。提起诉讼之前把它理顺,胜过事后再做的任何补救。

常见问题

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自动有效吗?

不。外国法院判决必须经过土耳其法院——通过执行之诉(tenfiz)使其可强制执行,或通过承认之诉(tanıma)使其被视为具有约束力。外国离婚则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依据第5490号法律第27/A条直接登记于人口登记簿。

在土耳其执行外国判决有几项条件?

四项,全部规定在 MÖHUK 第54条:互惠、该事项不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不明显违反公共秩序(kamu düzeni),以及尊重被告的抗辩权。此外,第50条还设有一道门槛——判决必须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的,且属于民事事项。

土耳其法院会重新审查我的案件中谁有理吗?

不会。根据第55条,法院不会重新审理实体(不进行对实体的复审,法语称 révision au fond)。它审查的是第54条的条件,以及判决的终局性和文件——而不是外国法院是否正确认定了事实或适用了法律。

承认也需要互惠吗?

不需要。根据第58条,互惠是执行(tenfiz)所要求的,但承认(tanıma)不要求。如果您只需要判决被承认为具有约束力——而不是就资产强制执行——那么互惠问题便不再存在。

如果被告从未到庭,缺席判决可以获得执行吗?

有可能。如果被告已被适当传唤、有真正的抗辩机会但选择不参加,缺席判决可以获得执行。如果送达权或抗辩权受到侵犯,条件 (ç) 就可能阻止执行——而且必须由被告提出该项异议。

我必须亲自前往土耳其提起案件吗?

不必。一份授权委托书(vekâletname)可让一名在土耳其律师协会注册的律师为您远程办理整个执行(tenfiz)或承认(tanıma)案件。但您仍需使判决终局、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并由宣誓翻译员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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