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与理由

针对外国判决执行的抗辩

如果有人试图在土耳其对您执行一份外国法院判决,您可以就该案件进行抗辩,但抗辩空间十分有限。土耳其法院不会重新审理该争议;它只审查一份简短的法定条件清单是否得到满足,因此您的抗辩针对的是这些条件,而不是您在境外已经败诉的事实。本指南将逐一说明您可以提出的每一项理由、简易审判程序如何运作,以及法院判决在何处不同于仲裁裁决或外国离婚。本文既写给面临执行的一方,也写给希望了解会遇到哪些异议的判决持有人。此处的法律要求严格但可预期,及早理解它正是制定切实可行策略的关键。

您真的能阻止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被执行吗?

是的,您可以就该案件进行抗辩,但您是就条件进行抗辩,而非就实体是非进行抗辩。当一份外国法院判决被带到土耳其时,持有人并不能简单地予以登记。他们必须提起执行(tenfizTenfiz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强制执行力土耳其法院作出的、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判——也就是让您真正拿到钱的那一步。词典 →诉讼,即一项请求土耳其法官使该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像本地判决一样可强制执行的土耳其法院案件。作为面临该诉讼的一方,您有权出庭并提出异议。

您不能做的是重新就您在境外已经败诉的案件进行争辩。土耳其法院不会再次审查是谁违反了合同或损害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它只审查执行的法定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这是需要从一开始就诚实认清的框架:这些是有限的、以条件为基础的抗辩,而不是一次全新的审理。

法律规定:一份就民事事项作出的终局、具有约束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只能通过 tenfiz(执行)诉讼在土耳其获得执行(MÖHUK,第 5718 号法律,第 50 条)。法官准许或拒绝执行;他们不会重新开启该争议。

由于门槛很窄,对被告而言,更有力的做法通常是在条件中找到真正的漏洞,而不是重新诉讼。本指南的其余部分实际上就是一张标示这些漏洞可能所在之处的地图。

以下哪一种情况符合您的处境?

您是 tenfiz(执行)诉讼中的被告,有权出庭并提出异议。您的抗辩就是那些法定条件,而不是您在境外已经败诉的事实:不存在互惠、土耳其专属管辖、明显违反公共秩序,或抗辩权被剥夺(MÖHUK 第 54 条),再加上第 50 条中的终局性要求。案件依简易审判程序审理(MÖHUK 第 55 条),因此把理由与证据摆到法官面前的窗口期很短。
承认是请求土耳其法院接受该判决的既判力与证据效力,而不必然使其可对财产强制执行。适用的条件相同,只有一处差别:不要求互惠(MÖHUK 第 58 条),因此「不存在互惠」这条抗辩对您并不开放。土耳其专属管辖、公共秩序、抗辩权被剥夺以及终局性,仍然可以主张。
适用的是另一套制度,法院判决的规则不能照搬过来。裁决主要依据 1958 年《纽约公约》执行(土耳其为该公约缔约国),并辅以 MÖHUK 第 60 条至第 63 条;MÖHUK 第 50 条至第 59 条的条件并不适用于裁决。拒绝理由对应《纽约公约》第 V 条,并体现于 MÖHUK 第 62 条,包括第 62/1-b 条下的公共秩序。「仲裁员判错了」并不在其中。
一条路径是依据 MÖHUK 第 58 条,通过土耳其家事法院取得承认。自 2017 年起还有一条直接的行政途径:在条件得到满足时,依据《人口服务法》(第 5490 号法律)第 27/A 条,通过户籍机关或领事馆直接登记进土耳其人口登记簿,无需诉讼。该行政途径往往快得多,会改变整个局面,值得就此征求专门意见。

土耳其法院实际上在裁判什么?

法院裁判的是一个问题:这份外国判决是否满足在此获得执行的法定条件?它并不裁判该外国判决是否正确。土耳其法律明确排除对实体是非的重新审查,法院将这一原则称为不进行révision au fond(不审查实体内容)。

法律规定:tenfiz(执行)诉讼依据简易审判程序(basit yargılama usulü)审理,土耳其法院不会重新审理案件的实体是非(MÖHUK 第 55 条)。

这有两面性。它限制了您的抗辩,但也使案件保持聚焦且相对迅速。您并非在构建一场完整的审判;您是在对照一份清单来检验该判决。若想更深入地了解该清单,请参阅我们关于外国判决执行条件的指南。

您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来为案件抗辩?

您的抗辩针对的是执行条件。如果寻求执行的一方无法证明每一项条件都得到满足,或者如果您能够证明其中有一项缺失,法院即可拒绝执行。主要理由来自单一条款,再加上终局性要求。

您可以提出的理由其含义依据出处
不存在互惠在土耳其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无论通过条约、通过成文法,还是通过实际的事实惯例,均不存在互惠(mütekabiliyet)MÖHUK 第 54 条
土耳其专属管辖该争议属于土耳其法律为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所保留的事项,因此外国法院本不应对其作出裁判。MÖHUK 第 54 条
违反公共秩序执行该判决将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kamu düzeni),即土耳其法律秩序的核心原则。MÖHUK 第 54 条
抗辩权受到侵害被告未在外国法院被正当传唤或代理,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抗辩权,违反了正当送达。MÖHUK 第 54 条
判决未终局该外国判决并非终局且具有约束力,例如它在其本国仍可上诉或正处于上诉之中。MÖHUK 第 50 条

其中有几项值得进一步说明:

  • 互惠。这是执行的一道实实在在的关卡,但请注意它的定义很宽泛,并且它可以通过既定惯例而存在,而不仅仅通过条约。您所在的国家是否符合条件是一个值得及早核查的事实问题;参见承认与执行的对比,了解为何这一理由在承认案件中表现不同。
  • 公共秩序。门槛很高。它指的是与土耳其基本原则之间明显、例外的冲突,而不是一条用来重新争辩结果过于严苛或陌生的途径。我们在公共秩序(kamu düzeni)与拒绝执行一文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 抗辩权。这通常由在境外败诉的那一方提出,它针对的是外国诉讼的送达与进行方式,而非其结果。
实务提示:在首次庭审之前,请对照实际的法院卷宗、经附加证明书(apostille)认证的判决以及送达证明,整理好您的各项理由。在简易审判程序下,提出抗辩和证据的窗口期很短。

您能主张外国法院在事实或法律上判错了吗?

不能,而这正是被告最常判断失误之处。土耳其法律不允许执行法院重新权衡证据、重新解释合同,或以其自己对实体是非的看法取而代之。即便是一项您认为在事实上明显错误的裁判,其本身也不构成对执行的抗辩。

重要提示:“外国法院判错了”并不是一项列明的理由。MÖHUK 第 50 条和第 54 条中的条件涉及的是判决的有效性、终局性以及程序的公正性,而非其正确性。

在实体与执行之间存在一座狭窄的桥梁:公共秩序(kamu düzeni)。如果某一具体结果与土耳其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依据 MÖHUKMÖHUK土耳其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定涉外争议适用何国法律、土耳其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如何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词典 → 第 54 条,这可以成为拒绝执行的理由。但公共秩序是抵御与核心价值明显冲突的盾牌,而不是重新诉讼案件的后门。把它当作一般性上诉来对待,是输掉这一论点最快的方式。

由哪个法院审理案件,以及您能否就管辖提出异议?

可以,管辖是一个真实存在的程序切入点。执行诉讼并非可以随处提起。法律确定了哪个土耳其法院具有管辖权,向错误的法院提起诉讼会给您一个明确的程序性异议。

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申请执行一方在土耳其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初级民事法院(asliye hukuk mahkemesi);如果该方在土耳其没有住所或居所,则为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之一。商事事项由初级商事法院审理(MÖHUK 第 51 条)。

因此,如果申请人在错误的地点起诉,或者在事项属于商事时却在民事法院起诉,您就可以提出管辖法院或管辖权异议。这很少能彻底击败执行,但它可以把案件重置到正确的审判地,并为您准备实体理由争取时间。有关审判地规则的完整梳理,请参阅哪个法院、在何处

实务提示:一个单独且常被忽视的施压点是:依据《民事诉讼法》(HMK)第 84 条,外国申请人可能必须提供外国人诉讼担保(yabancılık teminatı),除非适用条约或互惠豁免。在相关情形下值得提出。
常见误解

只要我能证明外国法院在事实或法律上判错了,土耳其法院就会把案子重新审一遍。

实际上

不会。土耳其法律排除对实体是非的重新审查,即不进行 révision au fond 原则(MÖHUK 第 55 条)。法官只对照 MÖHUK 第 50 条和第 54 条中的条件来检验该判决——有效性、终局性以及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结果是否正确。

常见误解

土耳其与我所在的国家之间没有条约,所以本国的判决在这里执行不了。

实际上

MÖHUK 第 54 条下的互惠定义很宽泛。它可以通过条约、通过成文法,也可以通过既定的事实惯例而存在。您所在的国家是否符合条件是一个值得及早核查的事实问题;而在承认(tanımaTanıma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承认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但本身并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词典 →)案件中,根本不要求互惠(MÖHUK 第 58 条)。

常见误解

公共秩序是一项一般性的公平抗辩,所以我可以用它来说明结果不公。

实际上

门槛很高。公共秩序(kamu düzeni)指的是与土耳其法律秩序基本原则之间明显、例外的冲突(MÖHUK 第 54 条)。它不是一条用来重新争辩结果过于严苛或陌生的途径;把它当作一般性上诉来用,是输掉这一论点最快的方式。

常见误解

我人不在土耳其,也不打算参与,所以这些文书我可以不理。

实际上

如果您不出庭抗辩,法院仍会审查各项条件,并在条件得到满足时准许执行。随后,该判决将依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İİKİİK土耳其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规范土耳其境内债务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词典 →,第 2004 号法律)通过执行局对您在土耳其的财产予以执行。一份授权委托书(vekâletnameVekâletname公证授权委托书在公证处出具的正式文书,授权律师或他人以您的名义行事。词典 →)可让一名土耳其律师协会会员律师在您不必出行的情况下处理整个事项。

如果是承认(tanıma)而非执行(tenfiz),抗辩理由会有所不同吗?

会,在一个重要方面有所不同。承认(tanıma)是请求土耳其法院接受该外国判决的既判力与证据效力,即它了结了该事项并可被援引,而不必然使其可对财产强制执行。执行(tenfiz)则更进一步,使该判决在土耳其像一份土耳其判决一样可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承认适用与执行相同的条件,但不要求互惠(MÖHUK 第 58 条)。

对被告而言,其实际后果是直接的:在承认案件中,您不能提出“不存在互惠”的抗辩,因为互惠在此并非一项条件。您其余的理由——土耳其专属管辖、公共秩序、抗辩权被剥夺以及终局性——仍然适用。这一区分在家庭和身份事项中最为重要,因为在这些事项中,另一方往往仅需承认即可。我们关于承认与执行的对比的指南阐明了哪条路径起作用。

关于外国离婚的简要说明:一份外国离婚可以依据 MÖHUK 第 58 条通过土耳其家事法院获得承认,或者,自 2017 年起,在条件得到满足时,依据《人口服务法》(第 5490 号法律)第 27/A 条,通过户籍机关或领事馆直接登记进土耳其人口登记簿,而无需诉讼。如果您的事项是离婚或人身身份问题,该行政途径会改变整个局面;值得就此征求专门意见。

如果是仲裁裁决,而非法院判决,会怎样?

那么将适用一套不同的制度,您不应将法院判决的规则套用过来。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 1958 年《纽约公约》执行(土耳其为该公约缔约国),并辅以 MÖHUK 第 60 条至第 63 条。MÖHUK 第 50 条至第 59 条的条件并不适用于裁决。

法律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拒绝理由比法院判决更为狭窄。它们对应《纽约公约》第 V 条——仲裁协议无效或一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通知不当或无法陈述案情、裁决超出提交仲裁的范围、仲裁庭或程序不合规、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事项不可仲裁,或执行违反公共秩序。MÖHUK 第 62 条列出了相应的理由,包括第 62/1-b 条下的公共秩序。

对被告而言,这一信息发人深省:抵制裁决的理由被有意收紧,而“仲裁员判错了”并不在其中。现实中的突破口在于程序或管辖方面,例如仲裁协议存在瑕疵,或确实被剥夺了公平陈述案情的机会。我们在依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文中介绍了执行方面的内容。

您能对 tenfiz(执行)裁判提起上诉吗?以及需要多长时间?

可以。一份 tenfiz(执行)判决对任何一方而言都不是终点。它可以通过土耳其普通的上诉渠道提出挑战,先是地区上诉(istinafİstinaf向地区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针对一审判决向地区上诉法院提起的救济——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都会重新审查。词典 →),随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向最高上诉法院(temyiz)上诉。因此,如果一审法院准许执行,您可能可以上诉;如果它拒绝执行,申请人则可能上诉。

时间表仅为估计,任何律师都无法承诺某一结果或某一日期。作为对一审阶段的粗略参考:

  • 无争议的 tenfiz(执行)诉讼通常约需 6 至 10 个月。
  • 有争议的诉讼,即存在真正的抗辩和上诉,通常需 12 至 24 个月。
  • 依据第 27/A 条进行的行政离婚登记往往快得多,需数周至数月。

一旦 tenfiz(执行)判决成为终局,它将依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İİK,第 2004 号法律)通过执行局对在土耳其的财产予以执行,这与土耳其判决所使用的是同一套机制。一份授权委托书(vekâletname)可使一名土耳其律师协会会员律师远程处理整个事项,因此无论是抗辩还是推进执行,都不需要您亲自前往。

如果您正面临或正在筹划一项 tenfiz(执行)诉讼,我们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支柱性综述阐明了完整路径,您也可以告诉我们您的事项,以获得针对您处境的具体判断。

本文是关于土耳其法律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意见,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5718号法律
《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MÖHUK) · 第 50、51、54、55、58 条

确定 tenfiz(执行)路径与终局性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您可以攻击的各项执行条件、不重新审查实体是非的规则,以及承认无需互惠。

5718号法律
《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MÖHUK) · 第 60 条至第 63 条

对外国仲裁裁决另设一套规定,第 62 条的拒绝理由对应《纽约公约》第 V 条,包括第 62/1-b 条下的公共秩序。

5490号法律
《人口服务法》(Nüfus Hizmetleri Kanunu) · 第 27/A 条

自 2017 年起,允许外国离婚在条件得到满足时,通过户籍机关或领事馆直接登记进土耳其人口登记簿,无需诉讼。

2004号法律
《强制执行与破产法》(İİK)

tenfiz(执行)判决一旦成为终局,就是通过这套机制对在土耳其的财产予以执行,与土耳其判决所用的机制相同。

在与律师沟通之前应当准备的材料

抗辩以条件为基础,而简易审判程序推进很快,因此卷宗比口头论辩更重要。请在第一次沟通之前把下列材料收齐。

常见问题

如果我不同意该外国判决,我可以干脆无视一项 tenfiz(执行)诉讼吗?

无视它是有风险的。如果您不出庭抗辩,法院仍可审查各项条件,并在条件得到满足时准许执行,此后判决将通过执行局对您在土耳其的财产予以执行。由于抗辩以条件为基础且程序短暂,及早参与并妥当提出您的理由几乎总是更有利的立场。

“外国法院把案件判错了”是一项有效的抗辩吗?

不是。土耳其法律不允许执行法院重新审查实体是非,这一原则依据 MÖHUK 第 55 条被称为不进行 révision au fond。法院审查的是 MÖHUK 第 50 条和第 54 条中的条件,例如终局性、互惠、管辖、公共秩序以及适当抗辩,而不是结果是否正确。通往实体的唯一桥梁是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而这一门槛很高。

互惠抗辩实际上要求什么?

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要求土耳其与判决来源国之间存在互惠,这种互惠可通过条约、通过成文法或通过事实惯例而存在(MÖHUK 第 54 条)。如果上述任何一种均不存在,那便构成对执行的抗辩。重要的是,依据 MÖHUK 第 58 条,承认(tanıma)并不要求互惠,因此这一理由在纯粹的承认案件中不适用。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抗辩理由是否相同?

不相同,裁决遵循一套不同且更狭窄的制度。它们主要依据 1958 年《纽约公约》以及 MÖHUK 第 60 条至第 63 条执行,其拒绝理由对应《纽约公约》第 V 条,并体现于 MÖHUK 第 62 条,包括第 62/1-b 条下的公共秩序。MÖHUK 第 50 条至第 59 条的法院判决条件不适用于裁决。

我可以就案件向错误的土耳其法院提起而提出异议吗?

可以。有管辖权的法院由 MÖHUK 第 51 条确定,即被告在土耳其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初级民事法院,若无住所或居所则为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之一,商事事项则归初级商事法院。向其他地方提起诉讼会给您一个管辖法院或管辖权异议,这可以将案件移至正确的审判地。

抗辩或提起一项 tenfiz(执行)案件是否需要我前往土耳其?

通常不需要。一份授权委托书(vekâletname)允许一名土耳其律师协会会员律师代表您远程处理整个事项。判决或裁决必须是终局的,经附加证明书(apostille)认证或领事认证,并附有宣誓的土耳其语译文,但案件本身可以在您无需出行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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