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

土耳其的承认与执行:Tanıma 还是 Tenfiz?

您在国外赢得了官司,如今需要这份胜诉在土耳其得到认可。承认(tanımaTanıma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承认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但本身并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词典 →)赋予外国判决作为证据以及作为终局、已决事项的法律效力;执行(tenfizTenfiz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强制执行力土耳其法院作出的、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判——也就是让您真正拿到钱的那一步。词典 →)则更进一步,让您能够真正实现受偿——像土耳其判决那样查封财产。您需要哪一种,完全取决于您打算如何使用这份判决:是登记一项身份变更,还是针对金钱和财产采取行动。本指南以通俗的方式解释二者的区别,并各附一个实例。两者都要经过土耳其法院、依据相同的核心条件进行——但有一个关键的例外,我们将在下文谈到。

承认(tanıma)与执行(tenfiz)之间真正的区别是什么?

简而言之:承认(tanıma)让一份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作为证据、作为已决事项产生效力,而执行(tenfiz)则更进一步,让它发挥作用——像土耳其判决一样可强制执行,从而使您能够针对财产采取行动。

承认意味着土耳其的机关和法院将该外国判决视为终局、有约束力的事实——例如,您已离婚,或某项请求已经作出裁决。执行意味着您可以将判决交给土耳其的执行局(enforcement offices),由其查封银行账户、房产或其他财产以实现该判决。每一次执行都内含承认;而承认本身并不带有查封的权力。

问题承认(tanıma)执行(tenfiz)
作用是什么赋予判决作为证据以及作为终局、已决事项(既判力,res judicata)的效力承认所具有的一切,外加使判决在土耳其像土耳其判决一样可强制执行
能否查封财产?不能能——通过执行局
典型用途登记或依据某项身份或事实(例如离婚)实现金钱判决的受偿;针对财产采取行动
是否需要互惠?不需要(MÖHUK 第 58 条)需要(MÖHUK 第 54 条)
适用条文MÖHUK 第 58–59 条MÖHUK 第 50–57 条
是否重新审理实体?否(MÖHUK 第 55 条)

您可以在我们的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服务页面上,了解二者如何融入更完整的流程之中。

以下哪一种情形与您相符?

通常做承认(tanıma)就够了,因为您并不针对任何人的金钱或财产采取行动。在许多情形下,离婚还可以依据《户籍服务法》(第 5490 号法律)第 27/A 条,在户籍机关或土耳其领事馆通过行政途径直接登记,完全不必打官司。承认不要求互惠,因此您办理离婚的那个国家不会把这扇门关上。
仅凭承认,钱到不了您手里。您需要的是 MÖHUK 第 50–57 条项下的执行(tenfiz),它使该判决在土耳其像土耳其法院所作判决一样可强制执行。此后,执行局便可依据《执行与破产法》(第 2004 号法律)针对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或应收款采取行动。执行要求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存在互惠(MÖHUK 第 54 条)。
在放弃执行之前,先把这一点核实清楚。互惠可以建立在条约上,可以建立在彼此对应的成文法上,也可以建立在事实上已形成的实践(de facto)之上,而且由土耳其法院来认定——它是否存在,不是可以想当然的事。如果互惠确实不存在,执行这条路便走不通,因为 MÖHUK 第 54 条把它列为条件。承认则可能仍然敞开:根据 MÖHUK 第 58 条,条件相同,唯独取消了互惠这一项,判决仍可作为证据、作为已决事项发生效力。承认给不了您的,是查封任何东西的权力。
那么适用于法院判决的那些条文并不是您的框架。外国仲裁裁决走的是 1958 年《纽约公约》(土耳其是缔约国)以及 MÖHUK 第 60–63 条这条路。法院可据以拒绝的理由比法院判决要狭窄——基本上就是《纽约公约》第 V 条所列的那些——MÖHUK 第 62 条列出了相应的理由,包括第 62/1-b 条项下的公共秩序。

单独的承认(tanıma)能给您带来什么?

承认(tanıma)赋予外国判决在土耳其的既判力和证据效力——也就是说,它被视为一项不可再行争辩的终局、已决事项,并可用作证据。

在实务中,这让您可以依据该判决在土耳其确立某项身份或事实,而无需将其变成一种受偿工具。常见的例子有:

  • 让一份外国离婚判决体现在土耳其的户籍登记(population register)中。
  • 在另一项土耳其诉讼中,依据一份外国裁判作为已决的证据。
  • 确认一项已裁决的家庭法或身份事项,以便土耳其某一机关据此采取行动。
法律依据:承认由 MÖHUK(《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第 5718 号法律)第 58–59 条规范。根据第 58 条,法院适用与执行相同的条件,但有一点不同——它不要求互惠。

承认能做的事:它不让您查封任何东西。如果您还需要取得金钱或财产,仅凭承认无法达到目的——您需要执行。

执行(tenfiz)比承认多出哪些内容?

执行(tenfiz)做承认所做的一切,并加上关键的一环:它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强制执行,就如同由土耳其法院作出一般。

一旦土耳其法院准予 tenfiz,该判决即成为可执行的名义(enforceable title)。随后,您便可指示执行局(icra daireleri)采取行动——冻结并查封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或应收款——以清偿该债务。

法律依据:执行由 MÖHUK 第 50–57 条规范。第 50 条允许一份就民事事项作出的、终局且有约束力的外国法院判决,通过 tenfiz 诉讼在土耳其得到执行。在 tenfiz 判决之后,针对财产的执行依据《执行与破产法》(İİK,第 2004 号法律)通过执行局进行。

因此,思路很简单:承认证明您的判决;执行让您得以据此受偿。如果您来到土耳其的原因是为了获得清偿,那么 tenfiz 就是这条路径。

您如何判断自己实际需要哪一种?

从您想用这份判决什么出发,而不是从判决本身出发。

  • 如果您的目标是登记或依据某项身份或事实——您已离婚、某项家庭法事项已成定局——那么承认(tanıma)通常就足够了。
  • 如果您的目标是获得清偿或取得某物——实现金钱判决的受偿、查封财产或账户——那么您需要执行(tenfiz)。
实务提示:如果存在任何需要针对财产采取行动的可能,执行往往是更稳妥的请求,因为承认已内含其中。但执行要求互惠——因此在缺乏互惠的情况下,承认可能是向您敞开的唯一一扇门。对您的目标和判决来源国作一次快速审视,通常在一开始就能定下这一选择。

承认与执行是否都需要互惠?

不是——这正是最需要记住的一个例外。执行(tenfiz)需要互惠,但承认(tanıma)不需要。

互惠意味着土耳其与作出您判决的国家彼此认可对方的判决。它可以通过条约、通过相互对应的成文法,或通过事实上已确立的实践(de facto,事实互惠)而存在。

法律依据:就执行而言,MÖHUK 第 54 条要求土耳其与判决来源国之间存在互惠。就承认而言,MÖHUK 第 58 条适用相同的条件,但取消了互惠这一要求。

实际效果是:即使与作出您判决的国家之间不存在互惠,您或许仍能让它作为证据获得承认——只是无法用它来查封财产。要了解如何针对您所在的法域评估互惠,请阅读我们关于互惠以及贵国所处状况的指南。

常见误解

我国的判决在土耳其自动有效,就像判决在欧盟成员国之间那样通行。

实际上

并非如此。外国判决要在土耳其发生效力,只能经由土耳其法院,通过承认(tanıma)或执行(tenfiz)实现。唯一的例外是外国离婚,它还可以依据《户籍服务法》(第 5490 号法律)第 27/A 条通过行政途径办理登记。

常见误解

土耳其法院会把整个纠纷重审一遍,对方等于在事实问题上又多了一次机会。

实际上

根据 MÖHUKMÖHUK土耳其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定涉外争议适用何国法律、土耳其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如何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词典 → 第 55 条,案件依简易审判程序(basit yargılama usulü)审理,法院不审查外国裁判的实体内容。它审查的是 MÖHUK 第 54 条所列的条件——执行所需的互惠、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公共秩序,以及适当送达与抗辩权——而不是外国法院判得对不对。

常见误解

土耳其与我国之间没有互惠,所以我在这里无计可施。

实际上

互惠是执行的条件(MÖHUK 第 54 条),不是承认的条件(MÖHUK 第 58 条)。即使没有互惠,您仍可能让判决作为证据、作为已决事项获得承认——只是不能凭它查封财产。

常见误解

判决一旦在土耳其获得承认,我就可以开始收钱了。

实际上

承认只赋予判决既判力和证据效力。要触及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或应收款,您需要执行(tenfiz);每一次执行都内含承认,但承认本身不带任何查封的权力。

能否各举一个实例?

可以——用两个真实情境最容易体会二者的区别。

例一——您只需获得承认的一份外国离婚判决。您在国外离了婚,只需要土耳其将您视为已离婚,从而使您在户籍登记(nüfus)中的婚姻状况准确无误。您并不查封任何东西,因此无需执行——承认(tanıma)就够了。在许多情形下,只要满足条件,离婚还可以依据《户籍服务法》(第 5490 号法律)第 27/A 条,通过行政途径直接在户籍机关或土耳其领事馆办理登记,完全无需诉讼。由于身份关系有其自身的规则,我们的离婚与家庭法团队负责这条路径。

例二——您需要执行的一份金钱判决。一家外国法院判令土耳其境内的一家公司向您付款。仅凭承认无法让您获得清偿——您需要判决变得可强制执行,从而能针对债务人采取行动。这就是执行(tenfiz)。一旦土耳其法院准予执行,您便可通过执行局针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行动,正如我们关于在土耳其针对财产执行的指南所述。

同样的名称是否适用于仲裁裁决?

人们对仲裁裁决也使用“承认”和“执行”这样的日常用语——但外国仲裁裁决遵循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不要把适用于法院判决的条文套用于它。

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途径是 1958 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土耳其是其缔约国;MÖHUK 第 60–63 条也规范外国裁决在土耳其的执行。法院可据以拒绝的理由比法院判决要狭窄——基本上就是《纽约公约》第 V 条所列的那些(例如,仲裁协议无效、通知不当、裁决超出提交仲裁的范围、仲裁庭组成不当、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事项不可仲裁,或执行有违公共秩序)。MÖHUK 第 62 条列出了相应的理由,包括第 62/1-b 条项下的公共秩序。

重要提示:如果您持有的是一份仲裁裁决而非法院判决,那么适用于法院判决的 tenfiz 条文(MÖHUK 第 50–59 条)并不是您的框架。我们关于依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指南会带您走完那条另行规定的路径。

两条路径有哪些共通之处,您又该如何着手?

除互惠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共享相同的核心条件和相同的基本流程。

根据 MÖHUK 第 54 条,土耳其法院会审查:(a) 与判决来源国之间存在互惠(仅就执行而言);(b) 该判决不涉及属于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c) 该判决不明显违反土耳其的公共秩序(kamu düzeni)——即该国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及 (ç) 被告获得正当抗辩的权利以及适当送达未受侵犯。

重要的是,法院不会重新审理您的案件。根据 MÖHUK 第 55 条,该诉讼依简易审判程序(basit yargılama usulü)审理,法院不审查外国裁判的实体内容。它审查的是上述条件——而非外国法院判得是否正确。要更深入地了解每一项要件,请参阅执行一份外国判决的条件

有几点实务事项对两条路径都适用:

  • 向何处提起。根据 MÖHUK 第 51 条,向您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在土耳其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初审民事法院提起——若其在土耳其没有住所或居所,则向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提起;商事事项则由初审商事法院受理。
  • 文件。判决必须是终局的(kesinleşmiş,附有确定性批注),依 1961 年《海牙公约》加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或经领事认证,并附有宣誓的土耳其语译文。
  • 您无需亲自前往。一份授权委托书(vekâletname)即可让一名土耳其律师公会的律师为您全程办理整个案件。
  • 诉讼费用担保。除非有条约或互惠豁免适用,外国原告可能须依《民事诉讼法》(HMKHMK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土耳其民事案件实际如何运行的规则书——哪个法院、哪些步骤、哪些期限、哪些证据算数。词典 →)第 84 条提供诉讼费用担保(yabancılık teminatı,外国人担保)。

至于时间,以下仅为估计,绝非承诺:无争议的执行案件在初审阶段通常约需 6–10 个月,有争议的案件则更长(大致 12–24 个月),而行政离婚登记可能需要数周至数月。如果您希望我们审视您的情况,您可以向我们说明您的事务,我们会为您解释哪一条路径合适。

本文是关于土耳其法律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意见,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5718号法律
《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MÖHUK) · 第 50–59 条

两条路径都在其中:执行见第 50–57 条,承认见第 58–59 条,共通条件见第 54 条,管辖法院见第 51 条,不重新审理实体见第 55 条。

2004号法律
《执行与破产法》(İİK)

土耳其法院准予 tenfiz 之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即依据本法通过执行局进行。

5490号法律
《户籍服务法》 · 第 27/A 条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外国离婚在户籍机关或土耳其领事馆通过行政途径登记,无需经过诉讼。

在寻求法律意见之前,先备齐这些

以下都是您自己就能整理出来的文件和事实。手上有了这些,tanıma 与 tenfiz 之间该走哪一条,通常在一开始就能定下来。

常见问题

外国判决在土耳其是否自动有效?

不。外国判决本身不会生效——它需要土耳其法院,通过承认(tanıma)或执行(tenfiz)来实现。唯一的例外是外国离婚,它还可以依据《户籍服务法》(第 5490 号法律)第 27/A 条通过行政途径办理登记。

如果我只想让我的外国离婚获得承认,是否需要执行(tenfiz)?

通常不需要。承认(tanıma)一般足以让您的婚姻状况在土耳其得到体现,而且在许多情形下,第 5490 号法律第 27/A 条项下的行政途径完全免去了诉讼。只有当离婚判决还判令针对某项您希望受偿的财产予以执行时,您才需要执行。

缺乏互惠是否会阻碍承认?

不会。互惠是 MÖHUK 第 54 条项下执行(tenfiz)的一项条件,但第 58 条项下的承认(tanıma)并不要求互惠。因此,即使缺乏互惠,您仍可让判决作为证据获得承认——只是无法用它来查封财产。

土耳其法院会重新审查外国判决是否正确吗?

不会。根据 MÖHUK 第 55 条,案件依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法院不重新审理外国裁判的实体内容。它审查的是 MÖHUK 第 54 条中的条件——例如公共秩序和适当送达——而非外国法院是否得出了正确的结果。

我必须为案件亲自前往土耳其吗?

不一定。一份授权委托书(vekâletnameVekâletname公证授权委托书在公证处出具的正式文书,授权律师或他人以您的名义行事。词典 →)即可让一名土耳其律师公会的律师为您全程办理整个事务。判决必须是终局的,须加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Apostil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依《海牙公约》作出的认证,使一国出具的公文书能够在另一国被接受。词典 →)或经领事认证,并附有宣誓的土耳其语译文。

整个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以下仅为估计,无法承诺任何日期或结果。无争议的执行案件在初审阶段通常约需 6–10 个月,有争议的案件大致为 12–24 个月,而行政离婚登记可能需要数周至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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